按照《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将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会受到多种联合惩戒。
据悉,《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0日开始实施。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将按照严重程度分为2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
如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行为的:①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②谎报、瞒报、迟报事故;③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④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的,将列入“一般失信行为”。
对一般失信行为,如当事人经信用提醒后仍不改正,本年度内再次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
在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行为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②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③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⑤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企业被纳入“失信名单”,将受到联合惩戒
1.列为城市管理领域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各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①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④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办理,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⑤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城市管理领域市场和行业禁入、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或者限制扩大经营范围;
⑥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2.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3.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4.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
5.依法限制或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在土地取得等环节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7.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8.在“信用青岛”网站公示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信用青岛”网站公示;
9.在“守重”企业公示、省市著名商标创建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10.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其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1.供纳税信用管理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12.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13.按照规定限制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法人不良行为在记录期内办理准入、备案、承接新业务、资质延期、年检或升级、增项、扩项,有关人员办理变更、转注、延期等手续时,将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的参考内容;
15.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许可;
16.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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