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卫健委监督所监督执法人员对某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查见该单位电焊工A正在工作,且佩戴的个体防护用品为防毒口罩。该口罩组件上标有“P-A-1 滤毒盒(3号) 防护对象:有机气体”字样,但无“防尘”字样。
经调查核实,电焊工A在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电焊烟尘,该单位为其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中的防尘要求。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举 案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劳动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保护其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用人单位在为其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的同时要确保所提供的个体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来源:金山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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