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职业性噪声聋病人依法享有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性噪声聋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已确诊的职业性噪声聋病人,应当调离接触噪声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性噪声聋,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性噪声聋是由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致害因素造成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观察对象”进行诊断,在其进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性噪声聋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性噪声聋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噪声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性噪声聋病人。
职业性噪声聋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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