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出台《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4日,《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取消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019年2月28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随后国家疾控中心发布了《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规范》,国家卫生健康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工作有关要求。
为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我省管理办法分共四章25条,主要内容为总则、备案、监督管理、附则以及4个表格附件。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规定了备案管理、监督及质量控制工作的主体。
第二章备案:具体细化备案时机、内容、条件和方式。
第三章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内容、方式和各级疾控中心的质控管理模式、办法。
第四章附则:规定原有审批资质的机构在3个月内完成备案,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及有效期限。
四个附件:附件一为备案表,在国家基础样表基础上,进行了细化;提出了信息报告的具体要求。
附件二为变更申请表,在国家样表基础上增加了外出检查区域范围的变更等。
附件三为备案回执,设计了备案内容和有效期等项目。
附件四为补正资料告知书。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办法》要求,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工作符合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相关具体规定;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四、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指定公共邮箱,提交备案表及证明其符合要求的有关资料,对提交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备案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备案受理单位,承担备案资料的初步审核及相关工作,备案机构应通过指定邮箱报送申请材料。
备案受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网上提交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规定形式进行初步审核。备案资料完整且符合规定形式的,通过指定邮箱发送受理回执;备案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发送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资料的全部内容,并电话通知备案机构联系人。
省卫生健康委对通过资料初步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取得备案回执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主动到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加注职业健康检查类别、项目信息等,以完成备案程序。
六、对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如何进行监管的?
《办法》明确了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监督执法、质量控制管理等三方面监管模式。一是备案管理,重点在机构具备能力方面,明确备案属于能力告知,注销备案是在机构不再具备条件或不再开展时,撤销备案是在机构不具备能力时的终止备案行为,由备案机关(省卫生健康委)来实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这一点与《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保持了一致。二是监督执法,由各级卫生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来实施,检查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法违规情节的,按《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应的罚则进行查处,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了规定。三是质量控制管理,重点在对机构质量管理方面和检查信息报送情况的考核,由省、市疾控机构来进行,包括三类:市级疾控机构日常管理,每季度对机构报送体检信息情况进行质量管理考核;省疾控中心质量抽查,包括实验室比对或质量考核,发现问题给予限期整改,发现某项目不具备检查能力时,限期整改并暂停该体检项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查处;省疾控中心质量核查,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质量问题后,由省卫生健康委指派开展,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同质量抽查。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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