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494号)等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对《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而不再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明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5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494号),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备案表、材料清单、信息报告等进行明确规定。我委考虑到原有的《管理办法》尚未废止,决定需要结合上海实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既明确备案的具体办法,又形成全市统一、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体系。
二、修订过程
为加快国家政策落地,规范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相关规定,我委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文件修订工作。
(一)开展座谈调研。分别召开了4场座谈会,邀请市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化工职防院等委属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监督所、区疾控中心等部分区卫生健康部门;上海市肺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等正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10余家医疗机构;大场医院、御康医院等有意向参与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10余家等一起参加座谈,详细了解目前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并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标准、备案办法、机构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在调研中,共收集到意见和建议50余条,绝大部分予以采纳吸收。
(二)实地访谈咨询。在委领导对松江、奉贤、浦东新区等区卫生健康委专题调研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作为议题进行沟通交流。此外,还专程赴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市监督所、市肺科医院、市化工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访谈,就修订工作中一些特别问题征询意见。
(三)起草文件初稿。结合前期调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委内OA向法规处、医政医管处、综合监督处、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处)等相关处室征求意见两轮,并邀请法规处一起读稿一次。此外,还特别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法律顾问提出了修改意见12条,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修改后的文稿已通过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流程。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保留设置标准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为了确保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符合要求的条件,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保留了原办法中的《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并明确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符合该标准才能申请备案。在保留基本标准的同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如明确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的第一执业点应当注册在该医疗机构;根据中国疾控中心公布的质控规范要求质量控制人员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仪器设备清单中剔除部分已淘汰的仪器设备等。
(二)取消审批改备案。原《管理办法》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证等审批流程各项要求。修订后《管理办法》取消了审批流程,规定了备案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对备案材料严格按照“双减半”要求凡是能够通过电子证照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供。备案流程已作最大程度精简:医疗卫生机构在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上完成备案或变更备案后自行打印备案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回执和《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送达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三)强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主体责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主体责任在总则中就予以明确,予以重点突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相关职责提出明确要求,涉及职责范围、工作要求、专用章管理、疑似职业病报告、质量考核、参加培训、信息系统对接和报送等内容。
(四)强化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质控管理。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第一次质量考核要在备案后30日内开展。质量考核结果通报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二是明确监管职责。《管理办法》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强调无证处罚。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注销、吊销、暂缓校验期间或者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无效的强调不得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如开展则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查处。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月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录,具体公布内容包括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如其仍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其备案信息不实的情况向社会公示。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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