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卫职健发〔2019〕5号
索引号:11220000MB1519656C/2019-03921
分类:职业健康;通知
发文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9年05月30日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06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4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将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规范管理,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用人单位法治意识。为便于各地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掌握相关数据信息,及时进行监督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规定
省卫生健康委不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审批。所有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办法》规定时间内到开展工作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填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同时,申请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还应提供保证外出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设备设施、管理措施、制度规定等相关证明。各地收到申请机构的备案材料后,应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附件2),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地址、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见附表3)。
二、全面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
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和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严格按标准配备人员和设施设备(参考附件4、附件5),加强业务培训,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按规定参加实验室间比对及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要按照规定履行好职业健康检查、相关信息告知和报告等职责,依法承担不当后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备案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应工作,检查项目不得超出备案准许的范围,对暂不具备检查能力的项目(见附件5说明)可委托备案的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并签订合规的委托协议书。机构首次编写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须报备案所在地的市(州)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出正式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为劳动者服务意识、规范检查行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扎实做好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工作保障
为做好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有安装职业健康体检系统软件、满足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要求的专用电脑;要有经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培训合格、能正确完成相关信息报告的专(兼)职人员;要有包括职业病报告系统安全工作制度在内的完善的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备案后的机构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前须提前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系统账号(购买CA数字证书),进行人员备案,以满足国家虚拟专网的使用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后应及时在“职业病和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上报职业健康检查(含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卡(见附件6),同年度4月、7月、10月和下一年度1月5日之前完成上一个季度数据的审核、汇总统计与报告,并尽快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网络直报,各地应当及时汇总、统计分析机构报送的数据,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及时采取措施。省、市(州)职业病防治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配齐人员和设备,落实经费保障,以充分满足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的需要。
四、着力推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规划目标的实现
按照国家和我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明确的目标,到2020年,设区的市至少应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目前,还有部分市(州)和县(市、区)没有达到这一规划要求,相关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积极培育,推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2020年,省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地机构建设情况进行终期评估,各地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遵照《办法》中对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大对机构的备案、规章制度、质量控制、信息报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违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履行职业健康信息报告义务、未按规定告知和报告疑似职业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以及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保证和促进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扎实开展。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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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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