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4日,昭通市人社局委托镇雄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中指出,因张瑞尧所在用人单位---和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被镇雄县政府下文关闭,因此以劳动关系主体不存在为由,不予受理(见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照片)。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张瑞尧在2013年11月12日被四川宜兵矿山急救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三期,应当认定为工伤;且《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昭通市人社局连职业病人的工伤申请都不予受理,违反了上述两项法规的规定,侵犯了职业病人张瑞尧的合法权利,迫使张瑞尧走上法律诉讼的途径,最终通过法院一审、二审,用了18个月时间从四川宜兵到云南昭通往返了n多次才成功获得了工伤认定申请的资格。
昭通市人社局以用人单位关闭为由拒绝三期尘肺病人张瑞尧在2013年12月11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职业病人的合法权利,是错误的行政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三期尘肺病人张瑞尧应当进行有限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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