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玮)日前,北塘街道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的工作人员到辖区相关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涉硫化氢空间场所、相关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严格作业。在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些问题并严格要求相关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督促企业落实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主体责任。
检查8家企业,发现多种问题
硫化氢看似和市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其实,开挖和整治沼泽地、沟渠、水井、下水道和清除垃圾、污物、粪便等作业,都有接触硫化氢的机会;甚至我们使用的天然气也常伴有硫化氢存在。夏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清污、清淤作业开展频繁,这一时期既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时期,也是预防硫化氢中毒、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阶段。
检查中,工作人员针对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共检查涉硫化氢企业8家,发现部分企业在涉硫化氢有限空间场所未设置警示标识、对涉硫化氢场所未配备硫化氢检测报警装置、清淤作业相关作业审批制度不完善、未对涉硫化氢场所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等。针对这些问题,北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人员建立台账,列出整改清单,同时,在检查过程中要求企业立即整改,特别是易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场所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告知卡,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设置硫化氢检测报警装置,完善作业审批制度,按规定开展涉硫化氢场所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据悉,像这样的安全检查已经在新区多个街道陆续进行,新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也要求各企业切实做好严格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切实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
涉硫化氢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要担刑责
北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人员告诉记者,天津市对预防硫化氢中毒早在2007年就做出了安全规定。根据《天津市预防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预防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使其了解硫化氢的危害性及其特点性质,掌握自救、互救知识,社绝盲目施救;配备所必需的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器和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空气呼吸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有硫化氢产生的作业场所必须悬挂防硫化氢中毒的警示标志,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方法和救护方法。加强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分析检测,检测结果达标后方可作业。
根据该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监督监察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经济处罚。对因防范措施不力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硫化氢中毒,能否鉴定为职业病?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工作人员称,在检查时他们也遇到过一些从事有毒害岗位的劳动者咨询工伤保障等问题,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导致硫化氢中毒,能否鉴定为工伤?对此工作人员解释称,硫化氢已列入卫生部颁发的《高毒物品目录》。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硫化氢也列为可能导致硫化氢中毒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我国已发布并实施《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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