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的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8〕55号)和辽宁省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1号公告有关要求,为平稳有序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之前,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变更)管理,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及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3〕138号,以下简称138号文)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管理,并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负责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对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进行管理。划入(或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依法核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我委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部署,适时组织资质证书换发工作。
三、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申请资质延续、资质变更,请向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申请资质变更,请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前楼229室)。
四、划入(或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做好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和资质延续及变更等工作。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联系人:职业健康处温海梁
联系电话:024-23382935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1月4日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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