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说法】终审判决:汽配公司一名劳动者叁期煤工尘肺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摘要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6月30日发布 的【2020】浙04行终38号行政判决书,案情如下:
1、劳动者李某,现年45岁,1998年3月-2008年3月,李某为湖州某矿业有限公司加料工,危害因素为粉尘;2008年4月-2014年4月,为贵州某煤矿矿工,危害因素为煤尘;2017年6月-2018年6月,为嘉兴某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铸工,危害因素为粉尘。
2、2017年6月1日起,劳动者李某被招聘至公司从事操作工岗位,公司未组织李某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2018年上半年,公司组织职工体检。体检时,发现李某肺部有阴影。2019年1月24日,劳动者李某被嘉兴市中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
3、2019年2月21日,公司就其职工李某所受之伤是否构成工伤向嘉兴市南湖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南湖区人社局于2019年4月20日认定李某所患煤工尘肺叁期为工伤。
4、公司不服,于2019年6月10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南湖区人民政府2019年8月2日决定维持人社局原行政行为。
5、另查,李某1998年至2008年在湖州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无社会保险参保记录;2008年至2017年期间未在贵州省凯里市享受过工伤保险待遇;2012年至2017年期间未在浙江省桐乡市申请过工伤认定或享受过工伤保险待遇。
6、公司后起诉至一审法院,辨称李某在单位组织体检后的一个月后,于2018年7月李某擅自离职。2019年年1月被诊断为尘肺病时,李某已不在公司工作。李某在公司处实际工作时间不满一年,且公司开展的是铝压铸件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环境不存在患煤工尘肺的可能性,而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也明确嘉兴某汽配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金属粉尘符合法定标准,故不应认定公司系李某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
7、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李某在该公司安排的体检时就已经检查出肺部有阴影,随后李某做了职业病诊断并确诊患有职业病,而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从公司离开后从事了其他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故可以确认李某在体检时其实已患职业病,而当时公司与李某确存有劳动关系无疑;同时,公司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组织李某进行上岗前检查,故现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的职业病是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罹患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述事实,且为了保障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南湖区人社局认定该公司为李某患煤工尘肺的用人单位,并无不当。
8、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并且相关法律规定严禁用人单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粉尘危害的作业,不仅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还被法院裁定承担煤工尘肺叁期工伤责任,经济损失可高达一百余万元,实在是后果严重、教训深刻!
温馨提示
由于我市及周边县区既往有多家小煤矿和其他严重粉尘危害的企业,部分劳动者因长期接触粉尘而易患尘肺病,且在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频繁。近年来,我市也有多例类似本案情况的案例发生,用人单位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在入职时间不长就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因此而承担工伤责任,产生的经济损失大、后续救治赔偿费用高。
去年以来,市卫健委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执法,要求相关企业规范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严格落实岗前、岗中、离岗体检,为此也先后立案查处多家违法企业,但仍有少数企业置若罔闻,法律意识淡薄,这不仅会给其自身带来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风险,也会直接影响到我市尘肺病防控大局,下一步,我市将会同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对发现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企业,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职业健康科 健康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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