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中毒病故,劳动者职业病待遇由五家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案情摘要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3月28日发布的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第351号民事判决书,案情如下:
1、黄某系温州市平阳县居民,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黄某在某复合彩印厂(以下称A厂)工作10个月,2011年3月至6月黄某在某塑料包装彩印复合厂(以下称B厂)工作3个月,2012年2月至4月黄某在某复合厂(以下称C厂)工作2个月,2012年4月至5月黄某在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D厂)工作1个月,2012年5月黄某在某包装彩印复合厂(以下称E厂)工作三天。
2、上述五家用人单位经营包装装潢及印刷品印刷等业务,黄某在上述用人单位处均从事彩印工作,工作期间接触苯职业病危害因素。A厂、B厂和C厂在黄某工作期间依次为其投保了工伤保险。
3、另外,C厂在庭审中提出尚有死者黄某生前工作过企业未被列入仲裁赔偿名单,本案赔偿主体不全的主张。经法院调查,黄某于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1 月间在平阳县某包装有限公司工作7个月,因该公司2012 年 6 月才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法院认为在黄某工作期间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确认该单位与黄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4、黄某在E厂上班后不久,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E厂于2013年8月11日与黄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书约定:“……由甲方(E厂)支付乙方(黄某亲属)人民币6万元作为黄某治疗补助款。…今后无论(黄某)病情如何或发生任何意外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本协议为一次性解决方案,乙方自愿放弃对甲方就此事的一切民事权利……”。
5、2013年10月3日,黄某因“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医治无效死亡。黄某死亡后,A厂、D厂和C厂在平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于2013年10月同黄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A厂支付黄某亲属28800元、D厂支付黄某亲属38800元、C厂支付黄某亲属78800元作为资助;双方在各自协议的第二条均约定:“乙方(黄某亲属)各当事人均认为黄某患病与甲方(A厂、D厂和C厂)无关,并自愿放弃通过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及民事诉讼程序向甲方索赔的权利”;在协议第三条均约定:“本协议系纠纷的最终调解方案,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因此事要求甲方任何赔偿。”在协议签订后,上述3家用人单位均支付了约定的款项。
6、黄某死亡后,其亲属向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2014年12月19日,经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证明,黄某生前与五家用人单位均存在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其病情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2015年4月24日,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某工作期间受职业病危害,其病情构成工伤。
7、2015年11月27日,平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15)第02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五家用人单位)应支付申请人(黄某亲属)医疗费683455.64元、丧葬补助金2004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92500元等合计人民币1551339.98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205600元,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345739.98元。
8、五家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A厂、D厂、C厂于2013年10月同黄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从内容上看该协议并非赔偿协议,而是基于“乙方各当事人均认为黄某患病与甲方无关”的前提下,上述原告自愿给予被告资助的协议。
9、法院认为:黄某的病情在随后的诊断中被确定为职业性化学中毒,并且经劳动管理部门评定为工伤,上述协议签订的前提条件已发生根本变化,在黄某参保工伤保险并因工死亡的情况下,其家属有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及黄某生前工作单位获得相应赔偿。
10、黄某的工亡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803846元)由黄某生前工作单位(最后为黄某投保单位)即C厂向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直接向黄某亲属支付。对黄某前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及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职业病诊断费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为747493.98元,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11、法院根据黄某生前先后在五家用人单位工作且均存在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以及工作时间先后、长短等因素综合考量,酌情确定A厂、B厂、D厂、C厂各对被告的经济损失中需先行赔付部分应承担22.5%比例,E厂承担10%比例。按上述承担比例A厂、B厂、D厂、C厂、E厂分别向黄某亲属支付168186.1元、168186.1元、168186.1元、168186.1元、74749.40元,
12、2016年3月28日,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扣除五家用人单位已支付部分,A厂、B厂、D厂、C厂、E厂需分别向黄某家属支付139386.1元、168186.1元、129386.1元、89386.1元、14749.4元。同时,上述五家用人单位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中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为苯,苯属芳香烃类化合物,作为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溶剂、萃取剂、稀释剂和燃料,广泛应用于有机合成、油漆、制鞋、电子、玩具、药物等多个生产领域。苯会抑制人类骨髓造血系统,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多由含苯的胶粘剂、天那水、松香水、硬化水、清洁剂、开油水、油漆等引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对本单位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负有查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隐瞒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职业病危害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苯中毒多以慢性为常见,以造血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慢性苯中毒是长时间吸入低浓度的苯造成的,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本案中,黄某从2009年至2012年3年时间中,辗转多家用人单位工作且均接触苯职业病危害,长时间接触导致其慢性苯中毒是造成黄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按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及时发现不宜从事接触苯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并将其调离,黄某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黄某在治疗时和死亡后,黄某亲属先后与E厂、A厂、D厂、C厂签订调解协议书,但最后被法院认为协议签订的前提条件已发生根本变化,其家属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赔偿。因此,虽经过调解达成协议,但并不影响五家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黄某依法应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负有保障义务。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加强源头治理,清除/替代高毒物品。苯不是胶黏剂和有机溶剂的必用成分,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971预防苯中毒公约要求,含苯产品不得作为有机溶剂使用,可以使用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苯。用人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原辅料采购管理制度,购买正规厂家生产且质量可靠的胶黏剂和有机溶剂,索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切不可贪图便宜购买、使用成分不明或含有苯等高致病性化学物的胶黏剂和有机溶剂。用人单位要改进生产工艺,采取自动化、机械化生产,以达到工作人员不接触或少接触苯的目的。
苯的挥发性大,暴露在空气中很容易扩散。因此,存在苯职业病危害的操作岗位要相对隔离,避免苯危害影响到其他岗位人员。接触苯的操作岗位上方应安装吸风罩,进行局部抽风。用人单位对局部抽风设施要做到经常性的维护和检修,保证抽风量达到排毒效果。
苯主要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少量也可经皮肤吸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发放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防苯面罩或使用送风式面罩。佩戴时,做气密性检查,确认佩戴正确位置,检查有无泄漏。同时,要保证劳动者使用符合防护标准要求的手套,避免皮肤直接接触苯。用人单位应严格生活场所和工作场所分开,禁止在涉苯作业岗位及工作场所就餐、饮水,进餐前洗脸、洗手,减少有害物经消化道进入人体。
用人单位要规范开展接苯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从事苯作业的职业禁忌证者,应立即调离涉苯作业岗位。若发生疑似苯中毒,用人单位应注意协商、调解达成的相关协议并不影响劳动者日后主张其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依法按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劳动者职业病待遇。同时,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者合同。
劳动者在没有营业执照的用工单位发生职业病伤害时,应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安徽省宁国市卫健委职业健康科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以案释法:职业病病人评残后的治疗费究竟谁来承担?
患职业病能双重赔偿吗?一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患者,获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共计102.38万!
矿工上班7个月后查出职业病,法院判决矿方支付工伤待遇款23万元!
单位解雇员工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判违法解除
职工患职业病索赔无门?这个案例告诉你何去何从!
职业性慢性中度苯中毒维权:四次判决、两次裁定,最终获赔94万!
劳动者患职业病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不予发放咋办?
在5家涉尘企业工作后患上尘肺病,到底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