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农民工获工伤保险待遇后再主张民事赔偿 用人单位需赔55万
2022年元旦后上班第一天,职业性尘肺病患者易先生收到了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仅支持劳动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改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万元。至此,这宗经由二审实现判决结果大逆转的职业病民事赔偿纠纷画上句号。“这真是收到的最好新年礼物。”易先生喜道。
劳动者:工伤保险获赔后再主张民事赔偿
现年55岁的易先生是一名来自贵州的农民工,4年前入职珠海市横琴新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磨机操作员。据了解,这是一家生产环保产品的企业,但易先生所在的岗位并不环保,工作中需要长期操作破碎机接触粉尘。干了两年后,易先生的身体出现不适。2019年9月,易先生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二期,此后被珠海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四级。2020年1月,易先生在珠海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4323.6元,并于当月起每月领取伤残津贴3776元。
虽然每月有了固定的收入保障,但易先生从此以后却再也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在和工友的交流中,易先生得知,自己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为了争取更多保障,2020年3月,易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9.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等合计约57万元。
然而,在一审期间,易先生却遇到了一个难题:司法机构不受理易先生的司法鉴定申请。理由是易先生所患职业病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没有对应标准,无法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鉴定上诉人伤残等级。最终,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证明在工伤认定之外尚有其他可主张的权利”为由,驳回了易先生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全部诉求。
“无法鉴定伤残,不代表上诉人就没有伤残。”易先生继续上诉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用人单位承担员工职业病侵权责任
珠海中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易先生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律规定获得赔偿。易先生的病情已经由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及职业病,能够证明公司对易先生确诊职业病存在过错。公司主张易先生长期拒绝服从安全防护制度、不佩戴劳保用品,但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公司对易先生所患职业病承担侵权责任,一审认定易先生未能证明在工伤认定之外尚有其他可主张的权利,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予以纠正。
对于一审期间出现的职业性矽肺病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条款不适宜,鉴定机构对易先生的伤残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况,珠海中院根据本地同类案件系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即工伤四级为计算各项赔偿的参照标准,计算出易先生四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77.3万余元。扣除已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领取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支付易先生剩余残疾赔偿金约43万元。
此外,对于易先生提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二审法院均悉数支持。
律师说法
广东高院的司法解释 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管铁流对此表示,一直以来,工伤待遇被认为是一种无过错广覆盖的补偿,补偿标准较低。从2017年起,广东高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支持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的劳动者,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各级法院在司法实务中普遍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维权知识的普及,职业病患者在获取工伤保险待遇之外再主张民事赔偿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这些积极的司法导向,都倒逼着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和职业病防治。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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