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自动离职,却意外发现耳朵职业病,终获赔24万
基本案情:尤某于200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一直在重庆某集团公司工作,2017年10月底,因单位领导不满,百般刁难,迫使尤某自动离职。尤某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张远梅律师寻求帮助。张律师介入后,经调查了解:尤某在该生产型企业工作长达10年之久,平时的工作中接受噪声侵害。张律师建议尤某先进性职业体检,经体检医院诊断尤某:疑似职业病。经张律师审查体检报告,基本能够确定尤某属于职业病,便安排尤某进行职业病诊断。后尤某的职业病被确认,确认为噪声性耳聋,经鉴定为9级伤残。
案情详解:
1、 对于长期接触噪声危害的劳动者,工作中或者离职前应当及时体检排除患职业病的可能。
2、 疑似职业病时,即便单位不愿意支付职业病诊断费用,劳动者也应当及时完成职业病诊断,因为职业病诊断费无论最终是否确诊为职业病,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3、 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只处理劳动者的某一、二个诉求,但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有数个违法行为,因此律师介入以后应当充分了解劳动者在整个劳动过程中有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尽最大努力为劳动者争取利益。例如,本案原本仅仅是一个经济补偿金纠纷,最终演变为经济补偿金、职业病赔付、失业金等所有权利的赔偿。
本案在张律师的力争之下,最终劳资双方在法庭上对于赔偿费用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某集团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共计24万元。
适用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来源:搜狐凭栏听雨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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