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石厂患上矽肺病致死 家属终获赔偿60万
南都讯 通讯员陈曙涛
四川外来工在惠州宝石厂打工,因为工作环境导致矽肺病最终死亡。面对死者家属的维权,企业拖着不愿意出赔偿金。在惠城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多番努力下,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
5月31日,死者家属蒋某莉不远千里从四川省开江县专程赶到惠城区法院,将一面锦旗送给执行局黄志平法官,感谢法官“执法公正,热忱为民”,案件满意执结。
在宝石厂患上矽肺病
蒋某莉的父亲蒋某敏于1993年入职惠州某宝石厂,从事切粒工作,2001年离职,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患矽肺职业病。2005年,蒋某敏与惠州某宝石厂达成调解协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病情加重,职业病发生晋级,2001年确诊患矽肺壹期,伤残等级为柒级,2004年矽肺病晋级为贰级,伤残等级为叁级,至2014年矽肺病晋级为叁级,劳动功能障碍壹级,生活自理障碍达不到等级。
2014年12月3日,蒋某敏向惠州市惠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鉴定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蒋某敏因而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赔偿近60万元
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宝石厂向蒋某敏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续治疗费等共596479.70元。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11月3日,蒋某敏与宝石厂协商按照判决书确定金额的30%于2015年11月20日先付180000元,余款以 41647.9元/月按10个月付清,并约定若蒋某敏不幸去世,宝石厂仍然要按照上述协议期限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余款以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宝石厂向蒋某敏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续治疗费等共596479.70元。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宝石厂支付1个月后,蒋某敏因病情加重去世,余款374831.8元未予支付,蒋某敏的继承人杨某英、蒋某琴和蒋某莉于2016年4月18日向惠城区法院申请执行。
法官介入赔偿到位
执行法官黄志平接案件后,向宝石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在黄法官的多方努力下,死者家属和宝石厂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确认执行金额为37万余元,宝石厂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付18.7万余元,在2017年春节前支付18.7万余元。
5月31日,在领取该执行款时,蒋某莉代表3名申请人从四川老家赶到惠州将一面锦旗送给黄志平法官,再三感谢法官执法为民。
编辑 易福红
来源:职业卫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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