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国中于2010年1月至2016年2月在一公司从事冲压工作,总接尘工龄6年。国中因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诊断结果有异议,于是向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申请首次职业病鉴定。经鉴定,国中无尘肺。国中对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向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职业病鉴定。2018年7月3日,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职业病鉴定书》(编号:渝职鉴[2018]006号),作出国中无尘肺的最终鉴定。国中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不服,故起诉请求撤销此职业病鉴定书。
律师说法
出于各种原因,职业病鉴定的结果总不是尽如人意的,本案的当事人国中即认为其所在地市开具的《职业病鉴定书》与实际情况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国中选择了起诉做出该《职业病鉴定书》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该鉴定书。然而,无论一、二审还是再审,国中的起诉都因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出具《职业病鉴定书》的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而被驳回。
法院驳回的理由,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根据此规定,该委员会并不是行政组织,也不行使行政职权——从身份上来说,其参与人都是行业专家,而并非行政人员;从性质上来说,其行使的是专业知识而非行政权力;因此,其做出《职业病鉴定书》这一行为毫无疑问只能是一种专业意见,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后者需要由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就特定的事项向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既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自然不能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因此尽管当事人多次上诉,最终亦被法院驳回。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由此可知当对鉴定结果不服时,被鉴定人有权申请进行市级省级两次再鉴定。
不过也要注意:职业病鉴定的再鉴定次数上限为两次,也就是说省级的鉴定结论就是最终结论了。法律依据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来源:C陈雪儿 职业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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