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然而,当前残疾人就业形势并不乐观,本期以案释法,为大家讲述一起与残疾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例。
【案情介绍】
“我们公司成立至今几十年,一直积极解决残疾人就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尊重残疾人劳动,部分残疾人工资过万。这次检查虽然发现公司残疾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不到位,但不应罚款,应该考虑公司对社会残疾人事业的贡献,不予处罚。如果公司不接收残疾人,也不会存在本次处罚。”近日,某公司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卫健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来,卫健部门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违法行为,且案涉职工均为残疾人,卫健部门经调查,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认为本次处罚虽然罚款金额不大,但有悖于政府和企业善待残疾人、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基本精神,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发现:1.该公司未给多名残疾人职工进行当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该公司生产车间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3.该公司2021年2月有职工确诊职业病,但公司一直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1年8月,卫健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向该公司现场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但直至2021年11月卫健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该公司尚未整改到位。
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多次向该公司工作人员释法说理,但该公司仍未深刻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功过相抵,不予处罚。一方面,该公司没有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不利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另一方面,该公司对残疾职工区别对待,忽视残疾职工的职业健康,严重损害了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符合主流的社会价值取向,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理念。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最终维持了处罚决定。
【法律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温馨提醒】
1.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及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发现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职工的,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要平等对待残疾人,不能区别对待。
3.残疾职工和普通职工平等的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职工有权积极参与和监督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行政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来源:市局行政复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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