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企业谈之色变,避之不及。但是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往往很难发现员工是否有患病隐患。由于身体状况原因,患有职业禁忌的员工比从事同样职业危害工作的其他员工更容易患职业病。按照卫健委的要求,一旦发现员工患有职业禁忌必须依法换岗,否则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真实案例
小洪一直从事焊接工作,工作环境比较嘈杂。
不久前,他在体检时发现有噪声职业禁忌,医生建议调离原噪声工作岗位。跟公司沟通调岗后,小洪依然从事焊接工作,令小洪没想到的是,调整后的岗位噪声与原来岗位产生的噪声相差无几。于是小洪拒绝了公司的调岗,公司以小洪不服从管理开除了他。为此,小洪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虎丘法院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公司代理人称,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噪声作业指噪声暴露等效声级大于80分贝的作业,小洪调整后的新岗位符合这一要求。同时,小洪的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安全部门、工会与原告多次进行沟通,但小洪一直未按要求去新岗位工作,公司有理由对他进行开除处分。
小洪则说,新岗位离他原来的工作岗位仅有3米,声音和以前岗位的差不多,公司是故意在为难他。
经法院调查,小洪的原焊接岗位噪声检测数值为82.9分贝,新岗位噪声检测数值为79.4分贝。
法院审理认为,小洪因在被告处长期从事焊接工作而导致职业禁忌,公司理应对小洪作出妥善安排。
虽然从检测结果来看,小洪新工作岗位的噪声降到了80分贝以下,但已接近80分贝,且调岗前后岗位的噪声差别仅仅为3.5分贝,这样的做法很难令人信服,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出于为小洪的健康考虑。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判决公司支付小洪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12万元。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编者语:
本案中,小洪与公司协商后,调至新的岗位与原岗位产生的噪声相差无几,对小洪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不符合合理性原则,调岗无效。公司以小洪不服从管理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因此,对有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
否则,将面临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止或关闭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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