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你们了,是法律援助帮我维护了合法权益,让我对生活重燃了希望……”近日,因遭遇非法用工患上尘肺病工人熊某某,在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下,大部分赔偿款已经执行到位,为表达对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的感激之情,送来了“无私援助 真心为民”的锦旗,该案件系宁波市首例非法用工致职业病的案件。
案情简介
熊某某是进城务工人员, 2016年2月,进入毛某某的石英石工厂(未进行工商登记)负责石英石的切削、打磨、安装等工作。因工作场所无有效的粉尘防护措施,2020年12月,被诊断为“尘肺三期”。2020年12月14日,熊某某及其家人来到宁波市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工作人员立即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办案过程
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吴德朝和李红利律师接到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当日下午就接待受援人熊某某。经初步了解案情并审核证据,援助律师发现该案举证难与认定难是本案的症结所在。
尘肺疾病引发的主要原因在于工作环境因素,如果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致病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在于熊某某,相当困难;如果按照非法用工来处理,双方之间的关系虽然是劳务关系,但是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毛某某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首先要确定熊某某的伤残级别,援助律师帮助熊某某联系司法鉴定所,初步确定熊某某的伤残为工伤三级。其次,因为该案件属于宁波首例非法用工职业病案件,相关部门也无具体实操经验,重新鉴定也困难重重。经援助律师多次赴职业病鉴定中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部门沟通,最终成功作出鉴定。最终,经过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出庭诉讼等一些列环节,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法院支持熊某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毛某某支付原告熊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17余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强制执行中,大部分执行款已经到位。
编者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劳动,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引起的事故伤害或疾病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而确立劳动关系,除了要劳动力提供和使用事实外,还需使用和提供劳动力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只要一方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或者劳动者主体资格,或者双方皆不具备,那么彼此间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而基于非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事故伤害或疾病不能适用工伤认定。
熊某某与毛某某的石英石工厂之间为非法用工关系,但熊某某是具备主体资格的合法劳动者,不能剥夺其同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熊某某在工作岗位诊断为“尘肺三期”,应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该办法第3条同时规定:非法用工导致工伤或职业病,也可以接受劳动能力鉴定,责任人应当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其中治疗期间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确定;一次性赔偿金按照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支付;如果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被害人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一次性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如果当地工伤赔偿金额高于计算的一次性赔偿金额,也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来源:海曙区司法局,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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