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机械厂工作,长期接触噪音,离职后发现有噪声聋,被诊断为职业病,单位有没有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杨某是某机械厂的员工,自2011年入职,职位是厂里的师傅。2018年3月,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杨某感觉多年来在工厂工作,导致听力大不如前,于2018年5月8日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测出疑似噪声聋。后杨某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认定杨某的伤害属于职业病,后该伤情被评定为8级伤残。
确定杨某的噪声聋为职业病后,杨某向劳动局提起仲裁,要求某机械厂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伤残赔偿金等项目共100多万元。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某机械厂向杨某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83090.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6657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267.59元。
后杨某不服上述判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除某机械厂除了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的项目外,还应赔偿杨某残疾赔偿金差额10002.5元、医疗费6677.56元和体检费401.2元、伙食补助费112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编者语: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条规定了“先工伤、后民事”的赔偿模式。依据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患有职业病所受到的损失。在此情况下,职业病病人即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因此,本条规定了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还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一般情况下,这种赔偿是从民事健康侵权的角度提出赔偿请求,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以补足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限,采取补充赔偿的模式。职业病患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可以就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再向所属用人单位提出赔偿主张。
素材来源:万林律师老王微信公众号,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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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2-10-12 15:54: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