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故职业病病人可依法请求民事赔偿作为工伤待遇外的补充。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有权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本案就是职业病患者因劳动能力伤残升级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权利并获得法院支持的典型案例。
陈某军是在粤务工多年的一名喷胶工,2018年被鉴定为职业性苯中毒,两年后由于伤情加重,劳动障碍等级由七级升至五级。他据此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功能障碍加重后差额部分的损失。日前,陈某军的诉求获得法院终审支持,再获残疾赔偿金差额等共计近24万元。
轻度苯中毒 落下七级伤残获赔38万
1995年2月,陈某军入职广州市番禺区某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从事喷胶工作至今。
因工作常年接触胶水、天那水等多种含苯原材料,2018年12月,陈某军被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并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5月,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军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社保基金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向陈某军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万元。同时,陈某军通过劳动仲裁,又从公司处获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约3万元。
在获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后,陈某军就七级伤残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2020年9月,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陈某军如愿获得公司支付的残疾赔偿金29万元(抵扣最终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以伤残系数40%计算),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升至五级伤残 起诉追讨残疾赔偿差额
其间,陈某军一边打官司一边治疗职业病。因伤情加重,认为自身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陈某军遂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2020年7月,陈某军被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五级。
陈某军据此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功能障碍加重后差额部分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差额、被扶养人生活费差额、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近25万元。这其中,最主要为残疾赔偿金差额部分。
据了解,陈某军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差额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五级伤残(赔偿系数为60%)计算而出,根据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一般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出残疾赔偿金计为577416元(48118元/年×20年×60%),扣除生效判决确定的残疾赔偿金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残疾赔偿金差额为192472元。
对此,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伤残等级由七级升至五级,应是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进行差额调整,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应直接处理关于残疾赔偿金差额的请求。即使处理,也不能将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当然等同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鉴定对象、标准、程序及方法等均存在明显差异。员工将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作为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参照劳动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
小编了解到,针对陈某军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加重后对应的伤残等级程度是否加重的问题,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曾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军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后该机构以“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无与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对应的标准”为由退回了法院的委托。对于陈某军复查鉴定由七级评定为五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重新核定及补发差额问题,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公室亦答复法院称,暂无政策依据可以执行。
法院认为,由于目前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在客观上无法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且在伤残等级加重的情况下暂无政策依据可以对其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二次核定,因此可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即五级(赔偿系数为60%)计算陈某军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较为合理。
2021年12月,一审法院最终判定用人单位应向陈某军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差额共计约23.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差额、残疾赔偿金差额均全额支持。
公司不服,上诉到中院。2022年8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小编了解到,目前公司已履行法院判决,向陈某军支付了相应赔偿。
来源:南方工报,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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