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尘肺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本案中,赵某因在职业活动中患上了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尘肺病是一种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因吸入粉尘而发生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是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较大的一种职业病。在我国,职业性尘肺病是一种常见的职业病,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患有职业性尘肺病的劳动者有权享受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必须将其调离粉尘类工作岗位。某水泥厂藐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拒绝将患有职业性尘肺病患者调离粉尘工作岗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应对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强制纠正,秉公执行法律规定,坚决维护劳动者和社会健康利益不受侵犯。
基本案情
赵某是湖北省襄阳市人。他2006年高中毕业后即南下广东打工。2007年1月,某水泥厂对外招聘劳动合同制工人50名。赵某看到招聘广告后就前往厂方应聘。经过面试、体检等一系列招工程序,赵某被某水泥厂录用,工作岗位是大量产生粉尘的成品车间作业工。2007年1月15日,赵某与水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个月1500元,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1700元,奖金另计。2008年上半年,在水泥厂工作1年多的赵某总觉得呼吸困难,身体不适。2008年6月1日,赵某到当地职业病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赵某的病情被确诊为尘肺病。随后,赵某入院治疗。2个月后,赵某出院。出院时,医院向赵某提供出院证明,上面写有“病人不应再从事原岗位劳动,建议用人单位更换病人的工作岗位”。
赵某回水泥厂上班后,立即要求调离原岗位并向单位领导出示了出院证明。但水泥厂领导不同意赵某的请求,并以不好安排别的工作为由,让其继续从事原工作。赵某无奈,只好向当地劳动争议任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仲裁机构裁决某水泥厂为其更换工作岗位。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产生粉尘的工作岗位工作1年多,被确诊为尘肺病。
尘肺病属职业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
据此,裁决某水泥厂应根据出院证明上的医生建议在裁决生效的2个月内为赵某调整工作岗位。
来源:晋城职工法律维权,由职业病网整理。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以案释法:职业病病人评残后的治疗费究竟谁来承担?
患职业病能双重赔偿吗?一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患者,获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共计102.38万!
矿工上班7个月后查出职业病,法院判决矿方支付工伤待遇款23万元!
单位解雇员工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判违法解除
职工患职业病索赔无门?这个案例告诉你何去何从!
职业性慢性中度苯中毒维权:四次判决、两次裁定,最终获赔94万!
劳动者患职业病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不予发放咋办?
在5家涉尘企业工作后患上尘肺病,到底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