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上述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故仲裁委裁定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元,合情合理。
小编提醒:工伤保险立法目的核心在于对受伤害劳动者的工伤进行救济补偿,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更重要的是能够为企业自身分担风险。因此,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不仅能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还能为和谐劳动关系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李某原为某工厂职工,2018年2月被诊断为职业病,2018年6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6级。工伤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均显示李某的工作单位为某工厂,工厂未就工伤认定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李某曾提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裁决工厂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余元。工厂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过高。
裁判结果
本案中,李某的工伤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均显示李某的工作单位为该工厂,且工厂并未对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对于工厂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法院不予认可。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该工厂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应当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关于具体数额,李某于2018年被诊断为职业病,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相关规定,因李某领取的养老金低于北京市201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此,应按照北京市201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裁决的数额并未超出法律,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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