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0年7月,在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一家企业做风钻工的工人黄亿燕,于2019年5月经人介绍入职河南洛阳恒通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名井下风钻工。入职后,公司未对他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没有进行入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正式工作后至2021年10月,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由于出现胸闷、咳嗽等症状,黄亿燕自行到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查出两肺多发粟粒样结节、右肺中叶实性小结节。并被医生告知疑似患上了职业病,并向他出具了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告知书,希望他按照告知书上的要求,找企业索要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材料。
根据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材料。但这些材料都在企业手中,让企业提供对自己不利的材料,难度可想而知。此外,如果劳动者自行申请职业病诊断,还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
然而,该公司拒绝提供上述相关材料,还在2021年11月以没有生产条件为由,辞退了黄亿燕,后来他多次找公司领导,要求带他去做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遭到拒绝,要求公司补签劳动合同也遭到拒绝。
黄亿燕向洛阳市栾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栾川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后,才从公司拿到了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材料,单位也给他补签了一份劳务合同。
2022年6月14日,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向黄亿燕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矽肺病一期。
在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他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要求补交证人证言材料,,且证人需用人单位或街道、村委会盖章证明其身份。
然而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供证人证言;其次,没有在职工人敢出面作证,即使作证,让单位盖章又谈何容易?
对此,专家表示,有关部门要求职业病患者提供证人证言,才予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属于擅自加码,增加了劳动者的举证负担,致使职业病患者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获得法律救济,违背了法律初衷,不利于劳动者依法维护权益,应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工人日报》报道后,有关部门去其原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目前已受理了他的工伤认定申请。
编者的话: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受理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人社部门需要去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以确保工伤认定结果的准确性以及相关认定过程的合法性。
在该案例中,河南栾川县工伤认定部门为了减轻自己的工作量,同时避免因为误判给自身以及单位带来麻烦,要求劳动者提供在规定之外的证人证言,且需用人单位盖章证明证人身份,让本就困难重重的工伤认定变得难上加难。
正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所说:“职业病患者维权程序烦琐、过程复杂由来已久,他们维权本就困难重重,而且属于身患疾病更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加码,增大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甚至会导致其放弃维权。相反,如果有关部门能够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就能大大减少职业病患者的维权成本,让他们尽快获得应得的赔偿。”
来源:中工网,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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