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日17时许,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师煤业)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83万元。
事故发生后,尹力省长、王宁常务副省长、彭宇行副省长作出批示,要求组织抢救并仔细核查有无被困人员,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并举一反三,加强当前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重点部位隐患排查整改一定要落到实处,坚决防止再发生类似事故。达州市政府有关领导及开江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迅速率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四川煤监局有关负责人迅速率领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抢险救援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1〕29号)的相关规定,成立了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达州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和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东分局等部门组成的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10•2”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责任组和综合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天师煤业位于开江县天师镇龙家坝村八社,属建设矿井。前身为开江县天师镇纸厂沟煤厂,始建于1992年,原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2005年,周思、李建成、李志、符绳富共同出资购买纸厂沟煤厂。2007年资源整合后,周思收购了李建成、李志、符绳富等3人所持股份。矿区面积1.2985km2,矿区范围由24个拐点坐标圈定,法定开采标高为+950m~+530m,许可开采K1、K3、K5-1、K8、K9煤层。煤层容易自燃,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低瓦斯矿井。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
该矿为批准同意的独立扩能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
2010年7月启动扩能建设,目前处于建设期间,未竣工投产。矿井采用平硐开拓,设计6个井筒,即+530m主平硐、+650m回风平硐、+770m平硐、+790m平硐、+815m平硐、+900m平硐,除新建+815m平硐外,其余5个井筒均为改造利用原井筒(先期建设+530m主平硐和+650m回风平硐,其余井筒均已封闭)。矿井设计划分为二个水平(+530m水平和+818m水平),共布置4个采区,+530m水平和+818m水平各布置2个采区,+530m水平的一采区作为扩建后的首采区。
矿井现由+530m主平硐进风,在+650m回风平硐设引风硐并安装1台FBQZ-№10/11kW型临时通风机,将乏风抽出地面。+530m主平硐测风站2017年9月25日记录显示:矿井总进风量412m3/min。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未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未安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形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现布置有+530m集中运输巷、首采区的行人上山和采区机电硐室等掘进工作面。
(二)公司及矿井管理结构
天师煤业法定代表人肖敏(未参与煤矿生产经营管理);业主周思,全面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矿长蔡如照,负责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副矿长蔡如见,分管煤矿生产工作;副矿长李安宣,分管煤矿安全工作,已离职2个月,煤矿未安排人员接任;副矿长王德奎,负责+650m回风平硐,未参与+530m主平硐管理;副矿长邓宏平,分管煤矿机电工作,实际负责地面监控;总工程师谢章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和“一通三防”工作;技术负责人漆辉均,协助总工程师,负责煤矿验收等资料管理。矿井登记4名专业技术人员(采矿技术员由谢章财兼任,地测技术员王刚,通风技术员阳承志,机电技术员李志。王刚、阳承志均为挂名,实际未到岗履职)。矿井虚设安监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和掘进队、机电队、运输队、通风队等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均为挂名。矿井登记在册瓦斯检查工3人、安全检查工5人、井下爆破工2人,实际仅配备2名瓦斯检查工、1名安全检查工,无爆破工。
(三)越界违法开采情况
天师煤业在+530m主平硐1440m处开口向东掘进,约114m处开始掘下山,下山斜长约200m,落平至+445m水平,向北西穿石门约25m见K8煤层。西翼K8煤层运输巷已施工439m,东翼K8煤层运输巷已施工150m。沿煤层走向每隔10m左右布置一个煤眼,共布置26个煤眼,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采煤。至事故发生前,西翼21个煤眼中,1#、3~9#、13#~15#煤眼已采完并封闭,10#~11#、16#~21#采煤眼正在开采,2#、12#煤眼贯通+530m水平K8煤层运输巷(用于通风和行人);东翼5个煤眼中,1#煤眼已封闭,2#~5#煤眼正在开采。
越界区域采用潜水泵配3寸排水胶管排水至+530m主平硐,自流排出井外。+530m~+445m下山上车场安设一台型号为JTKB1.0×0.8型提升绞车。在+445m水平西翼K8煤层运输巷距石门岔口247m处安设了一台BYT42-2型局部通风机,功率5.5kW,用Ф300mm风筒向西翼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供风。越界区域未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开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9日向天师煤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开国土资(改)〔2016〕01号]和《接受调查通知书》[开国土资(函)〔2016〕01号],同时向天师镇人民政府发函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向开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向开江县公安局发函建议对该矿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2016年8月,受国土部门委托,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三大队提交《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开江县纸厂沟煤矿涉嫌非法越层越界开采鉴定报告》。2016年8月23日,开江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区域予以封闭。之后煤矿多次打开密闭,进入越界的+445m区域违法从事采掘作业。
该矿为逃避监管,越界区域没有上图,未编制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填写瓦检报表,入井人员登记作两本账。上级到矿检查前,采用碹石加快凝水泥立即封闭等手段掩盖该区域生产作业迹象。采用二班制作业,早班在合法区域掘进施工或整改隐患,中班在越界的+445m水平区域违法组织煤炭生产,驻矿安全员离矿后将井下煤炭运输出井,晚上将煤炭转运出矿。
事故发生后,该矿于2017年10月3日封闭越界区域,伪造开江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8月23日封闭字样;销毁越界区域有关资料和产量记录。
(四)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作业管理情况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情况。根据2016年8月26日开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议恢复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开江县纸厂沟煤矿使用民爆物品的函》(开国土资源函〔2016〕269号)、9月1日开江县安全监管局《关于同意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整改的批复》(开江安监煤〔2016〕63号),经企业申请及天师镇人民政府、回龙派出所、县安全监管局的审批同意,开江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31日、11月21日、12月9日、12月23日,同意该矿共购买炸药12984公斤、雷管16000发。
2017年1月18日,开江县公安局根据开江县政府相关部门的通知,对天师煤业民用爆炸物品库存炸药166.5公斤、雷管700发进行封存。
2017年9月22日,天师煤业申请购买炸药5000公斤、雷管10000发。开江县公安局根据天师镇人民政府、回龙派出所及县安监局的审批意见,同意购买炸药2000公斤、雷管5000发,并于当日解封该矿炸药166.5公斤、雷管700发。
2017年10月3日,开江县公安局封存天师煤业炸药1476.9公斤、雷管5108发。
2.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情况。事故当班,业主周思安排煤炭计量员周仕财(无爆破证)去炸药库领炸药和雷管。同时安排炸药库巡查员马兴弟(无发放炸药资格证)发放炸药和雷管。马兴弟发给周仕财炸药10箱、雷管200发。马兴弟在《炸药和雷管出入库单》发放人栏上以孙洪富的名字签字,周仕财在《炸药和雷管出入库单》领用人栏上以刘述军的名字签字。随后,周仕财将炸药和雷管发放给4个采煤班组。
3.爆破作业情况。天师煤业没有执行爆破作业相关规定,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对采掘工作面炮眼布置、数量、装药、爆破和安全措施等没有规定,由实施爆破作业的人员自主决定。
(五)复工复产情况
按照开江县煤矿复工复产方案,2017年4月1日达州市矿山救援大队对天师煤业进行了入井侦察。4月27日,开江县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该矿进行了隐患排查,查出各类隐患55条。该矿编制了隐患整改方案报开江县安监局,经审批,5月25日,开江县安全监管局《关于同意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2017年春节后启动+530m和+650m平硐安全隐患整改的批复》(开江安监煤〔2017〕23号),只允许+530m主平硐、+650m回风平硐进行隐患整改,限8月25日前整改完毕。9月5日,开江县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该矿隐患整改进行验收,因整改不合格8条、未整改10条,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煤矿制定整改方案,限于2017年10月30日前整改完毕。事故发生前矿井未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六)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越界的+445m水平K8煤层西翼19#~21#煤眼区域(K8煤层倾角70°~80°,厚度1.10~1.30m)。3个煤眼中,19#和21#用于下煤,20#用于行人,煤眼断面为高1.2m、宽2m;19#与20#煤眼间距为11.4m,20#与21#煤眼间距为14.6m,在煤眼内6m处设置联络巷将3个煤眼连通;19#煤眼连通点以上采煤巷道长约45m、宽约8m,伪倾角约50°。采煤作业点采用风煤钻打眼、放震动炮,风镐落煤,自溜装煤,1吨V型翻斗矿车人力运输,木点柱支护顶板。
二、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0月2日中班12时许,天师煤业+530m主平硐共35人入井,生产副矿长蔡如见带班,瓦斯检查工陈明见检查瓦斯,安全检查工曾令丙检查安全,30名作业人员到越界的+445m水平K8煤层作业。其中,黄德兵班组8人(没有携带自救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到西翼10#、19#~21#煤眼作业。黄德兵班组的具体分布是:黄德兵、杨秀伦在10#煤眼,毛戚刚、吴礼奎在19#煤眼,钱昌海、谢章权在20#煤眼,李启均在21#煤眼,毛盛平负责放煤并推运到+445m车场。
16时30分,毛戚刚、吴礼奎在19#煤眼清理浮煤、支护完毕后,开始打眼,共打了3个炮眼(眼深1.5m)。吴礼奎负责装药(二号岩石乳化炸药),每个炮眼各装了2节炸药,用打湿水的炸药包装纸封堵炮眼,毛戚刚联线。之后吴礼奎下到19#与20#煤眼之间的联络巷准备放炮,毛戚刚下到运输巷21#煤眼下口处帮毛盛平放煤。此时,生产副矿长蔡如见和瓦斯检查工陈明见走过来,毛戚刚对二人说准备放炮了,马上就下班。蔡如见、陈明见听说要下班了,就向外走去。17时许,毛戚刚帮毛盛平放了约1车半煤炭时,突然听见“砰”的一声,看见一股黄烟从20#和21#煤眼中涌出,接着一股气浪冲来,将毛戚刚、毛盛平冲倒,二人爬起来朝外跑去,跑了约100m追上蔡如见、陈明见。陈明见感觉出事了,立即赶到+445m车场,打电话向在地面的矿长蔡如照汇报了情况。
(二)事故抢险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在井下的生产副矿长蔡如见、瓦斯检查工陈明见、安全检查工曾令丙,带领在10#煤眼作业的黄德兵、杨秀伦等人,向事故点赶去查看情况,并打开压风管阀门吹风。蔡如见、陈明见、曾令丙3人(没有携带自救器)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进入21#煤眼,看见李启均(已无任何反应,身体还有热度),便将其从眼子中拉下来,放在运输巷,清理了其嘴里的杂物,抬往+445m车场。蔡如见、曾令丙、陈明见3人因施救时呼吸了有毒有害气体,感觉不适,全身乏力,现场人员将3人扶送出井,后送往开江县一诊所治疗。
10月2日17时20分,矿长蔡如照接到井下电话报告后,立即安排机电技术员李志给业主周思打电话,自己带领谢章财(总工程师)、漆辉均、刘知来等人带上自救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入井施救。蔡如照等人到了+445m车场时,现场人员说救出来的李启均已经死了,里面很危险。蔡如照安排重新连接压风管和风筒向里送风,并安排漆辉均、刘知来等人在现场救援。随后蔡如照和谢章财返回地面。
漆辉均等人将+445m水平西翼K8煤层运输巷局部通风机风筒接到20#煤眼送风,毛戚刚、黄德兵等4人爬上20#煤眼,清理垮落在联络巷中的煤矸、木料,发现吴礼奎、谢章权二人躺在19#与20#煤眼之间的联络巷距20#煤眼4m处,随后将二人放到运输巷,检查发现二人已死亡,便运出停放在+445m车场。漆辉均组织现场人员撤出地面。
10月3日1时许,矿长蔡如照再次入井,安排人员将已遇难的3名工人运送出井,出井时间为1时22分。蔡如照带领3名工人从20#煤眼进入,在20#煤眼上部距联络巷口约7m处发现第4名遇难者钱昌海,于2时20分将其运送出井。
(三)事故信息报告及响应
10月3日15时42分,天师煤业业主周思向开江县安全监管局煤监股股长梁江河和天师镇安办主任吴小流电话汇报:10月2日18时25分,天师煤业发生了一起顶板垮塌事故,死亡2人,受伤2人。接到报告后,开江县安全监管局立即向开江县委、县政府,达州市安全监管局和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东分局进行了汇报。
10月3日16时,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东分局向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了汇报。
10月3日16时15分,开江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随即成立了事故救援指挥部,核实人员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达州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洪继诚,省安委办副主任、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陈德跃分别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为了进一步核实事故有关情况,2017年10月4日8时30分,救援指挥部召请的川煤集团达竹公司矿山救护大队两支救护小队共19名救护队员入井侦查搜救,未发现有其他遇难人员。
(四)事故善后处理
救援过程中轻度中毒受伤的蔡如见、陈明见、曾令丙等3人经诊所观察治疗后出院。参与现场施救的13人均进行了体检。事故4名遇难者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天师煤业属建设矿井,借建设之名组织非法生产;在越界的+445m水平区域违法开采,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未采用机械通风,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违章“裸眼”爆破产生火焰,引爆瓦斯。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10•2”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天师煤业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
1.长期非法违法开采。天师煤业属建设矿井,在建设期间,组织人员非法从事煤炭生产,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五条的规定;2015年以来,该矿超越采矿许可权下界标高+530m,擅自组织在+445m水平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巷道式采煤”方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下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采煤工作面未实现全风压通风,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2.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天师煤业未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实施爆破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煤层爆破使用二号岩石乳化炸药,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使用水泡泥和炮泥封堵炮眼,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3.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不落实。天师煤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副矿长离职长达2个月,地测、通风专业技术人员空岗,虚设“五科”“五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的规定;未执行入井检身、测风、瓦斯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等规定。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井下爆破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未组织职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越界区域未按要求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掘进、采煤作业均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事故当班事故点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均未检查瓦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按规定使用自救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在作业场所无风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天师煤业向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全面、不真实,隐瞒了越界区域情况;拒不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退出越界区域的指令,擅自启封已经验收的封闭墙,继续违法施工、生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7.不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迟报和谎报事故;冒险施救,险些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煤矿于2017年10月3日封闭越界区域,伪造开江县国土局封闭字样;销毁+445m区域有关资料和产量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
(二)开江县有关部门
1.开江县国土资源局未认真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检查和“打非治违”不深入;对天师煤业越界违法开采问题查处不力;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和回龙国土所开展巡查检查不到位。
2.开江县安全监管局未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落实2016年开江菜籽河煤矿“11•12”较大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管和驻矿监管流于形式,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煤矿“打非治违”不深入,对天师煤业边建设边生产问题查处不力。
3.开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未有效督促回龙派出所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回龙派出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不到位,对天师煤业民用爆炸物品库管员无上岗资格证,非爆破人员领用民用爆炸物品实施爆破作业问题失察。
(三)地方党委政府
1.开江县天师镇党委、政府未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对天师煤业属地监管流于形式,未认真督促安全监管人员履职尽责,对天师煤业越界违法开采问题查处不力。
2.开江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不够到位,未深刻吸取开江菜籽河煤矿“11•12”较大事故教训,未有效加强对安全大检查和煤矿“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督促职能部门和乡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已对天师煤业主要负责人等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故调查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对23名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提醒谈话等问责建议,其中,县处级6人、县处级以下17人。
(一)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7人)
1.周思,天师煤业实际控制人。在矿井建设期间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煤炭生产;安全管理混乱,虚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安排无证人员发放、领取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发生后迟报、谎报,销毁相关证据。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蔡如照,天师煤业矿长,全面负责井下安全生产管理。矿井建设期间违法组织煤炭生产;组织在越界区域采掘作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未制止和纠正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蔡如见,天师煤业生产副矿长,负责煤矿生产工作。矿井建设期间违法组织煤炭生产;组织在越界区域采掘作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谢章财,天师煤业总工程师,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和技术管理。未组织编制越界区域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越界区域的采煤作业点未形成通风系统,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督促隐患整改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5.曾令丙,天师煤业安全检查工,负责+445m水平区域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制止和纠正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不力,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6.陈明见,天师煤业瓦斯检查工,负责+445m水平区域瓦斯检查。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安全管理不到位,制止和纠正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不力,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7.黄德兵,天师煤业采煤班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组织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23人)
开江县国土资源局(5人)
1.朱诚,男,51岁,2015年4月至今任开江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未认真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检查和“打非治违”不深入;疏于管理,2016年查处天师煤业越界违法开采后,跟踪监督不到位;未督促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和回龙国土所开展巡查检查,对天师煤业越界违法开采行为查处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石小勇,男,44岁,2015年5月至今任开江县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分管矿产执法监管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未认真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检查和“打非治违”不深入;疏于管理,2016年查处天师煤业越界违法开采后,监督落实不到位;未组织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回龙国土所主动开展越界违法开采动态监管。对此次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帅育波,男,48岁,2017年2月至今任开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负责人(事业编制),负责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未主动组织执法大队开展越界违法开采动态监管;对天师煤业越界违法开采跟踪监督不到位、查处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熊庭华,男,35岁,中共党员,2016年5月至今任开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负责天师镇辖区煤矿执法检查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未主动开展煤矿越界违法开采动态监管工作;对天师煤业越界违法开采行为查处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余小琳,男,46岁,中共党员,2013年6月至今任开江县国土资源局回龙国土所所长,负责越界开采巡查等工作。履行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开展越界违法开采巡查监管工作,对天师煤业越界违法开采行为查处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开江县安全监管局(5人)
6.蒋利平,男,44岁,2016年11月至今任开江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疏于管理,对分管副职、煤监股、驻矿安监员工作督促不力;落实开江菜籽河煤矿“11•12”较大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督促开展安全大检查和煤矿“打非治违”不深入;对县国土资源局、天师镇政府先后来函反映天师煤业越界问题重视不够,对该矿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廖奎华,男,44岁,中共党员,2017年8月至今任开江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负责煤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分管煤监股、煤行股。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监管制度;疏于管理,对煤监股、驻矿安监员工作督促不力;落实开江菜籽河煤矿“11•12”较大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煤矿“打非治违”不深入;对县国土资源局、天师镇政府先后来函反映天师煤业越界问题重视不够,对该矿边建设边生产行为查处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8.梁江河,男,35岁,2017年3月至今任开江县安全监管局煤监股股长(事业编制),负责开江县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监管不力,工作失职,开展安全大检查和煤矿“打非治违”不力,对天师煤业边建设边生产行为查处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9.刘义军,男,37岁,中共党员,煤监股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017年5月至今负责联系天师煤业。对煤矿监管巡查不力,工作失职,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天师煤业违法开采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0.吴悠,男,22岁,2017年2月至9月31日任开江县安全监管局派驻天师煤业驻矿安监员(事业编制)。未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天师煤业违法开采行为,工作严重失职。对此次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开江县公安局(2人)
11.李德明,男,32岁,中共党员,2017年6月至今任开江县回龙派出所副所长兼民用爆炸物品专管民警,负责对回龙片区民用爆炸物品许可初审,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等工作。知晓天师煤业2017年9月25日购回民用爆炸物品,未发现该矿民用爆炸物品库管员无上岗资格证、非爆破人员领用民用爆炸物品实施爆破作业问题。属于应当问责的情形,建议由开江县纪委对其诫勉谈话。
12.张伟,男,35岁,中共党员,2017年4月至今任开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用爆炸物品专管民警,负责开江县民用爆炸物品许可复核,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对天师煤业民用爆炸物品库管员无上岗资格证、非爆破人员领用民用爆炸物品实施爆破作业问题失察。属于应当问责的情形,建议由开江县公安局党委对其提醒谈话。
开江县天师镇(5人)
13.杜安安,男,34岁,2016年4月至今任开江县天师镇党委书记。未认真贯彻落实开江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不力,未认真督促开展煤矿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对天师煤业违法开采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陈江湖,男,40岁,2015年11月至今任天师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开江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未认真督促开展煤矿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对天师煤业违法开采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周勇飞,男,32岁,开江县征拆办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017年2月至今下派开江县天师镇任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天师镇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安全监管流于形式,组织开展落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对反映该矿违法生产情况未认真调查核实并严肃查处。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6.吴仁术,男,42岁,中共党员,2012年3月至今任开江县天师镇安办主任(事业编制)。未认真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对煤矿监管不力,未认真落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安全监管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天师煤业违法开采行为,工作失职。对此次事故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7.马黎明,男,59岁,中共党员,2012年6月至今任开江县天师镇安办工作人员,2017年3月至9月31日任天师镇驻矿安监员(事业编制)。在天师镇安办工作期间,对煤矿监管不力,未认真落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任天师镇临时驻矿安监员期间,履职不力,安全监管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天师煤业违法开采行为,工作失职。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开江县委、政府领导(6人)
18.罗健,男,53岁,2011年9月至今任开江县委书记。未认真有效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未深刻吸取开江菜籽河煤矿“11•12”较大事故教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属于应当问责的情形,建议由中共达州市委对其提醒谈话。
19.周建平,男,47岁,2016年9月至今任开江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未深刻吸取开江菜籽河煤矿“11•12”较大事故教训;未有效落实安全大检查和煤矿“打非治违”工作,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属于应当问责的情形,建议由达州市政府对其提醒谈话。
20.王忠武,男,45岁,2016年6月至今任开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未有效督促开展安全大检查和煤矿“打非治违”工作,督促落实国土资源局执法管理不到位,对天师煤业越界违法开采问题失察,属于应当问责的情形,建议由中共达州市纪委对其诫勉谈话。
21.任珂,男,39岁,2016年8月至今任开江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未深刻吸取开江菜籽河煤矿“11•12”较大事故教训;未认真贯彻落实开江县委、县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天师煤业非法违法开采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2.何先如,男,44岁,2016年8月至今任开江县委常委、总工会主席,挂包天师煤业。履行挂包职责不到位,对天师煤业非法违法开采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3.唐启文,男,41岁,2016年9月至今任开江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未深刻吸取开江菜籽河煤矿“11•12”较大事故教训;未认真贯彻落实开江县委、县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督促开展安全大检查和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疏于管理,未认真督促安全监管局等单位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天师煤业非法违法开采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100万元;对其谎报事故的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200万元。建议合并处罚款300万元。
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违法组织煤炭生产情况,建议由开江县人民政府进一步调查核实其违法生产煤炭产量和违法所得,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开江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实施关闭。
(四)其他建议
开江县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和天师镇党委、政府,分别向开江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限期整改。
开江县委、县政府向达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开江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复杂严峻形势,深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及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依法治安、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全力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
(二)持续深化煤矿“打非治违”行动。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煤矿“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监管、国土、公安、供电等部门工作职责,加强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落实“市包县”“县包矿”和盯矿驻矿等制度措施,开展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整治和日常巡查,严格民用爆炸物品和用电管理,落实采掘收尺、图纸交换、头面核定、密闭管理等监管制度。加强建设矿井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假整合、假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矿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非法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必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切实强化内部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五长、五科、五队”管理人员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按规定组织职工培训和召开班前会,如实向工人告知作业场所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如实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不得盲目冒险施救。
(四)切实加强煤矿动态安全管理。入井人员统一检身登记,按规定佩戴使用自救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图纸资料必须反映矿井实际。采掘作业点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杜绝空班、漏检、假检。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符合规定等级的雷管、炸药,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禁“裸眼”爆破和近距离放炮。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针对煤矿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及煤矿自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切实加以整改,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10•2”
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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