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2015版《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中,取消了尘肺病“观察对象”,此后职业病诊断就只有“无尘肺”和“尘肺病”两类。没有了不确定的“观察对象”,用人单位和社保局省事了,可这样的“一刀切”真的省事了吗?笔者认为,取消观察对象是不科学的,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将留下诸多隐患。
什么是观察对象?观察对象是指“粉尘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发现X射线胸片有不能确定的尘肺样影响学改变,其性质和程度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动态观察者”(GBZ 70-2009《尘肺病诊断标准》),“观察对象目前界定为X射线胸片有尘肺样小阴影改变,至少有2个肺区小阴影的密集度达到0/1,或有1个肺区小阴影密集度达到1级”。设置“观察对象”的目的是鉴于尘肺病X射线胸片表现的非特异性,早期轻度的X射线影像学改变,需要医学动态观察才能确定诊断。换句话说,尘肺“观察对象”与健康者有明显不同,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
取消观察对象,违背了医学规律
众所周知,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是一种长期的、慢性的、逐渐发展的疾病,其发病机制及病理演变进展经历了由量变到质变的慢性病理过程。
也就是说,“无尘肺”阶段到“尘肺一期”阶段不是阶梯式的,而是有一个缓慢渐变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观察对象”阶段。“观察对象”实质上是一种职业健康损伤状态,是尘肺病进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一个阶段。取消观察对象这一做法,很明显地违背了尘肺发展的循序渐进的发展规律。
保留“观察对象”,对于客观描述健康受损状况、加强健康损害的动态管理、尘肺病预防与早期治疗、准确界定职业病等有着重要意义。
此外,尘肺“观察对象”的肺部病理、肺功能等方面与健康者有明显不同,其肺部阴影改变属于粉尘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完全归为无尘肺类有失公平、公正。
取消观察对象,不利于尘肺病的预防
观察对象是“无尘肺”与“尘肺一期”之间的缓冲带,是尘肺病的高危人群。由于尘肺病是目前不可治愈且无法逆转的疾病,故尘肺病的预防极为重要。尘肺的二级预防是开展健康监护和医学筛检,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开展健康监护和定期的医学检查,是早期发现尘肺病人的主要手段。
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观察对象,早期采取干预措施,可预防疾病进一步发展,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而取消了“观察对象”,原属于“观察对象”的劳动者(数量庞大)失去了早期干预的机会,继续上岗从事粉尘作业,直至发展为尘肺病。这将对我国目前严峻的尘肺病预防留下严重的隐患。
对处于“观察对象”阶段的劳动者不及时干预,任其继续从事粉尘作业,致使肺部病变不能得到及时控制,放任其发展为尘肺病,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进一步伤害。
取消观察对象,侵犯劳动者的权利
笔者认为,“观察对象”应属于疑似尘肺病。对疑似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2017版)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劳动者处于“观察对象”阶段后,常采用各种手段将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取消“观察对象”,劳动者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权了,也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
取消“观察对象”使劳动者失去了维权机会,其尘肺“观察对象”也瞬间“身份漂白”,从尘肺高危人群变成普通人群,不管是在原单位还是离职后到其他用人单位,后续很可能发展为尘肺病,对劳动者造成终身伤害,加大用人单位的赔偿风险和责任划分难度。
取消观察对象,不利于早期尘肺病的诊断
“观察对象”是诊断尘肺的缓冲地带。“观察对象”与壹期尘肺之间只有量的差别,并无质的区别,是尘肺病诊断最难把握的部分。“观察对象”与壹期尘肺之间的不确定性很大,实际诊断中,“初诊壹期尘肺,经首次鉴定改为“观察对象”,再次鉴定又改为壹期尘肺”这种现象在市级、省级甚至国家级专家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然而,这两者却是职业病诊断的分水岭。
尘肺病的诊断证明书是决定劳动者其上岗、离职的重要依据,涉及到尘肺病人的伤残鉴定与经济赔偿,关系到尘肺病人权利维护,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由于职业病诊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与诊断时必然存在着一定风险。
长期以来,涉及尘肺诊断引发的纠纷甚多,现在硬性取消“观察对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从业者将对那些“观察对象”进行诊断权衡与风险评估,将原来属观察对象的劳动者勉强的往壹期尘肺或正常者一边靠。
设想某位处于“观察对象”阶段的劳动者被诊断为“无尘肺”后,换到用人单位A继续从事粉尘作业,数月后被诊断为“尘肺壹期”,向用人单位A索取巨额赔偿,用人单位必将问责于当初的诊断机构,进行司法维权;或是这位处于“观察对象”阶段的劳动者,在某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诊断“无尘肺”,在另一单位却诊断为尘肺壹期,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先后两家诊断机构之间都将陷入维权纷争中。这样的案例已不少见。
从这些案例可以发现,失去“观察对象”这一“缓冲地带”,很明显增加了职业病诊断的操作难度,更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取消观察对象,不利于早期尘肺病的治疗
国内学者曾系统地分析了数千例疑似尘肺(也就是“观察对象”阶段)的流行病学特征,指出“观察对象”是工人接尘后早期肺部病理改变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尘肺发生发展的早期过程。
国内大样本研究结果显示,经20年的观察,48.7%的疑似尘肺发展成为尘肺,而其他非疑似尘肺接尘者的尘肺发病率仅为13.1%。与正常接尘工人相比,疑似尘肺工人除肺部出现病理改变外,肺功能下降以及呼吸系统疾病发生的频率也相应增加。
有学者对205例尘肺“观察对象”按是否接受抗矽治疗进行分组观察,发现给予尘肺“观察对象”适当的抗矽治疗,可延缓部分尘肺“观察对象”发展为壹期尘肺,进而减少尘肺病的发生。国内还有多家机构对疑似尘肺者采用灌洗治疗,发现疑似尘肺者的症状有不同程度的改善。
如保留“观察对象”,并及时制定相关政策,一旦确诊为“观察对象”立即停止接尘工作或调离接尘岗位,并给予适当的治疗,就能抑制和稳定病变的发展,避免部分尘肺“观察对象”发展为壹期尘肺,从而减少尘肺病的发生。由此可见,取消“观察对象”后,将不利于这一人群的早期治疗。
取消观察对象的尘肺病诊断标准是不科学的
尘肺“观察对象”的形成不仅仅是尘肺病理所决定的,也是早期尘肺病诊断的复杂性所决定的。设置“观察对象”并非完美选择,还存在某些操作上的难题。不可否认,“观察对象”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人单位守法、劳动者用法、行政部门执法的难度。但庞大的“观察对象”人群不是取消“观察对象”就能解决的,这将引发更多社会问题。
“观察对象”在执法上的难度是早期尘肺病诊断上不确定性造成的,不能为了执法上易于操作而简单取消“观察对象”了事。综上,笔者认为,取消观察对象是不科学的,放任“观察对象”阶段的劳动者将对未来埋下诸多隐患,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修订尘肺病诊断标准,将“观察对象”定为标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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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职业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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