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是我国目前最严重的职业病,根据卫计委公布的数据,我国报告尘肺病兄弟病例已有85万例。这85万例病例指的是拿到职业病鉴定的患者。我国对尘肺病的诊断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先决条件,而国际通行“职业病”应以暴露于危害因素作为唯一前提。这导致有很多尘肺病农民兄弟因诊断困难、用人单位溯源困难等原因,难以拿到职业病鉴定。因此,我国绝大部分尘肺病案例未被报告。
无法获得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导致大量的尘肺病农民兄弟无法获得工伤保障,他们大多处于因病返贫、因病致贫、贫病交加的状况。
尘肺病农民兄弟问题不仅影响到了人民的健康、诸多家庭的生计和福祉,还影响到了我国劳动力的有效供给,影响到了脱贫的进度。可以说,尘肺病是当前新时代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一个突出体现。解决尘肺病问题,尤其是贫困尘肺病农民兄弟问题,对于摆脱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建议,通过立法手段优化尘肺病诊断。
我们为什么要提这条建议?
1.职业病定义不符合医学共识及社会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一定义优先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作为定语,因而确认劳动关系成为确诊职业病的必要前提。
这一前置要求不符合医学常识及国际通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职业病是指主要由于暴露于工作活动中的危险因素而患上的疾病”,与劳动关系无关。纵观各国工伤保障体制及职业病相关条例,少有要求劳动关系者,多是以“接触危害因素”而非劳动雇佣关系作为取证目标,如美国、俄罗斯、法国、英国、德国、丹麦、韩国等。
同时,这一定义也不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并大规模普及以规范劳动关系。而职业病中如尘肺病在接尘后20~45年均可发病,现在的病人兄弟有许多劳动关系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显然,以劳动合同作为职业病定义的前置要求是极不合理的。
与此同时,我国职业病中以农民工兄弟占绝大多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兄弟比重仅为35.1%。另外,农民工兄弟流动性极强,加之涉尘行业层层承包所导致的用人单位追责难问题十分严重,以劳动关系作为先决条件的职业病诊断规定,成为阻挡职业病患者兄弟获得合法权益的主要屏障。
2.尘肺病农民兄弟难以获得的诊断证明
根据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职业病需要综合分析(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以及(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但很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往往拿不到企业应该提供的资料(如第一条和第二条),而造成了尘肺病工人兄弟难以获得诊断证明,进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及治疗保障。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但“具体管理办法”至今还未出台。
3.政策落实困难
2016年国家卫计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三条指出“劳动者有粉尘接触史且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符合尘肺病特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尘肺病相关临床诊断;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加强有关部门协调,提高效率,尽快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
然而,各地医疗机构及地方政府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到现在执行情况并不乐观。而当医疗机构出具“尘肺病”诊断后,基本医疗保险反而无法予以报销(因尘肺病应为职业病),这是该政策落实的另一个矛盾点。
我们的建议
1.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的定义
弱化职业病定义中对“劳动关系”的先决考量。无论劳动者兄弟是在何工厂打工或个人经营,其所产出产品均是为社会发展所用,没有理由忽视他们的基本权益。
2.尽快修改《尘肺病防治条例》,明确诊断要求
《尘肺病防治条例》是目前尘肺病最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一。该条例自1987年发布至今都未做过修正,条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今的尘肺病防治议题,例如监管机构的变更、尘肺病诊断的要求标准等。尽快修改《尘肺病防治条例》,使其适应今天的尘肺病防治现状,明确及优化尘肺病诊断要求,让更多的尘肺病工人兄弟能够得到有效的诊断,有效的赔偿和有效的治疗。
3.尽快落实相关政策中的各项规定
将《加强农民工兄弟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中的各项规定尽快落实到法律法规中去,使对尘肺病农民工兄弟问题有利的各种政策能够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和执法力度。将其中的原则和思路——强化源头治理、保障合法权益、突出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监管、加强制度创新、注重政策衔接——切实落实在《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为预防、控制和最终消除尘肺病提供法律保障。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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