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权益不能被剥夺
——记深圳华生电机(广东)有限公司职业病现状
5月12日新京报报道的深圳华生电机(广东)有限公司5人罹患苯所致白血病,另有员工廖国顺患白血病过世,且未被认定工伤一事,引发关注。
此事件中相关者有因白血病过世的廖国顺,其兄长廖国清坚持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提交了职业病的诊断申请和相关资料。但是由于职业病诊断需要该员工及同岗位工人每年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材料,但是德昌电机(华生电机上级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导致诊断程序未进行下去。
廖国清为弟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漫漫长路仍在继续,这其中到底是那方角色的缺失,导致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遥遥无期。笔者将进行如下分析:
一、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在《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德昌电机拒绝提供相关其职工廖国顺的职业病诊断材料的做法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当地卫监(安监)部门应当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二、诊断机构存在失职行为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因此,在德昌机电拒绝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的情况下,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完全可以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此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可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却一直以用人单位不出具诊断鉴定材料为由而拒绝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是典型的失职行为,如果再不履行诊断机构职责,就不得不让人质疑该机构与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监督机构存在渎职行为
在廖国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过程中,德昌机电不配合出具相关诊断材料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而本案中进行监督的行政机关却没有即时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诊断材料。
此外,在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给诊断机构,以辅助诊断机构做出诊断决定,但当地行政机关并未有所作为。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可监察委员会可“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因此,面对行政不作为,劳动者有权向监察委举报。
因此,要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需要各方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同时,诊断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严格履职,对政府公信力的树立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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