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罚款!高安这四家公司被通报!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宜春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经研究,现将2021年高安市四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
某公司涉嫌未采取
有效降尘措施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18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对某涉事公司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有两个包装车间,其中新包装车间采用螺旋桨式送料机,密封性较好,平时都是使用新车间。但因为主机轴承在2021年4月16日损坏,正在维修中,不能正常打包。故在2021年4月17日将输送带移位,启用老包装车间,老包装车间采用输送带传送的送料方式,输送带未密闭,且输送带至提升机进料口落差较大(约2米)。老包装车间装有布袋除尘设施,但粉尘收集不到位。老包装车间进出口朝向在西面,未做封闭措施,粉尘吹到树木上,导致树木上有较多粉尘,属于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通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定了该公司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2021年4月18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4月19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4月20日送达。4月21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4月22日送达。5 月4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5月5日送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5月17日,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予以结案。
【法律依据】该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案例2
某陶瓷公司涉嫌违反大
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30日,因中央环保督察转办信访件反映问题,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某涉事公司现场检查,并由建陶基地管委会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尾气脱硫塔进行比对监测,检测结果显示尾气脱硫塔的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113.67mg/立方米,排放标准是30mg/立方米,超标2.789倍,该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确定了该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2021年5月10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6月7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6月18日送达。6月30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7月1日送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8月6日,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予以结案。
【法律依据】该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
案例3
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和
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2021年3月28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涉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生活污水、冲洗地面废水经厂外大门西北面的水渠外排,执法人员在外排水渠中取了1瓶水样(约500ml)带回监测,监测结果显示CODcr=198mg/L,氨氮=9.5mg/L,TP=1.1mg/L,其中CODcr、TP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四Ⅰ级标准,其行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1年3月29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西面空地上露天堆放了大量的环保砂(粗砂、细砂各一堆)、沉淀池淤泥,堆放场所地面未硬化,且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堆场围沿,也未对环保沙、沉淀池淤泥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通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确定了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和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2021年3月31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3月29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3月30日送达。4月8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4月9日送达。4月14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4月17日送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1万元。7月30日,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予以结案。
【法律依据】该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案例4
某陶瓷公司涉嫌通过篡改
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违法事实】2021年11月3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某陶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窑炉脱硫塔在线监控设备过量空气系数及基准含氧量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5月21日、5月25日、5月29日、6月2日进行了修改,该公司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定了该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2021年11月3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11月9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11月10日送达。11月22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11月15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高安市公安局处理,11月23日高安市公安局受理,并对涉案人员行政拘留十天。12月1日,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予以结案。
【法律依据】该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生态高安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重罚 20W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并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职业健康职责落实不到位?九江两企业被罚50000元!
首次查处!“无证”做评价,这案件很典型
重罚近90万!只因无资质提供职业卫生检测服务
一个多月的工作,导致光明女子手指溃烂?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罚7.5万!
青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被处罚!
提醒!诱导员工签自愿放弃诊断保证书,企业面临高额罚款!
一案双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虚假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