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通报: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罚款5.1万
案件情况
近日,无锡市青阳镇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海润电器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未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报告。
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及负责人立案,拟合计处以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图为未对较大安全风险区域(污水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和安全风险公示
▲图为未对较大安全风险区域(烘箱)进行有限空间标识和安全风险公示
条款解读
义务条款: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所处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管控责任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
企业应当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标明重大安全风险名称、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方式、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条款: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
(三)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
(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五)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依照上述条款,本案中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4.3万元、对企业负责人处以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安全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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