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纺织厂员工双目失明,公司却拒绝提供职业病鉴定材料
2021年3月30日南浔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电话,反映内容如下:
湖州南浔某纺织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期间造成员工“双目失明,目前需要做职业病鉴定,但该公司拒绝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南浔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日前往该公司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并对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员工朱某某在生产作业期间“双目失明”申请做职业病鉴定,但该公司拒绝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南浔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项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相关资料。最终该公司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提供了该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七十二条第(十)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看似简单,却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疑似职业病,请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诊断,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也应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资料来源:浙江卫生监督、湖州南浔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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