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卫监君在行动
近期,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在重庆某医院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存在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违法行为,随即展开调查。
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该医院在未备案接触放射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的前提下,开展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随后,在仍未取得开展接触放射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凭证的情况下,于一个月后再次开展接触放射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该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表》检查结果显示,其未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规定进行内科常规、眼科(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甲状腺功能、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等必检项目检查。
至此,该医院“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结果
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予以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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