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被罚50000元
职业病防治,直接影响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如今职业病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卫监人的重要工作。下面分享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日前,临海市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人员对一家主要从事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的企业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卫生执法人员刚走进生产车间时,便听到此起彼伏、尖锐刺耳的噪声,现场查见堆有钢筋、沙、石灰石等原材料,同时查见有王某、李某等5名劳动者在岗作业。
经询问检查,该公司不能出示上述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相关报告,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和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等2项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和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海市卫生健康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本案已结案。
案件认定要点
本案认定疑难点就是如何认定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本案中首先现场检查发现劳动者正在岗位上正常工作,通过现场笔录、照片进行了证据固定,随后对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最后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确认了劳动者工作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来源:卫生健康法制实践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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