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经济高质量的新发展阶段,企业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为代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大,影响企业信用信息。因此职业病网小编例举了本市部分典型案例,望广大企业引以为鉴,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自觉守法经营。
案例一:
安徽省中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安徽省中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我市某船舶有限公司承包元件加工工作,其中焊接作业涉及噪声、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组织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违法主体虽然为外省企业,但其在我市承包并组织劳动者开展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应当依法承担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该案警示用人单位不论在何时何地,都需严格遵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做好劳动者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案例二:
重庆海庆新材料有限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案
重庆海庆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也未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并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粉尘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柱县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需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处罚不是目的 规范才是根本
企业应自我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意识,建立规范化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企业的形象提升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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