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莒南)罚字〔2022〕006号
2022年2月2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炼胶工序未安装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印章)
2022年3月14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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