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4S店将油漆危害作业违法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用人单位,双双被罚5万元
汽车4S店,一般装潢豪华气派,环境舒适安逸,但其实也存在着不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别是油漆岗位。很多4S店把它外包以降低用工成本和风险,殊不知处于“山阴不管、会稽不收”的境地,反而面临更大风险。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越城区卫生执法人员发现某4S店将油漆业务承包给某用人单位,而在喷漆、调漆作业过程中,未建立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未设置新风、吸风设施等职业病防治相关设施设备,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
4S店存在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单位的违法行为,某用人单位存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却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2家单位各处罚5万元。
职业卫生知识
油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我国目前使用的油漆类涂料主要为油酯漆、酚醛树酯漆、硝基漆、过氧乙烯漆、丙烯酸漆、聚胺酯漆、聚酯漆等。在涂料中常用的有机溶剂为脂肪烃混合物,如芳香烃类、酮类、醚类、醇类等。
在油漆中含有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有害重金属(铅、镉、锰)等有毒有害物质。油漆中的有机化合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等进入人体。
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等化合物能引起以下职业危害:1)短时间接触高浓度苯及其化合物易引起急性中毒,出现神经衰弱症状,如头痛、头晕、疲劳乏力、睡眠不好、记忆力减退等。2)长期接触超过一定浓度的苯及其化合物可引起慢性中毒,出现造血系统损害,如白细胞减少、贫血等,严重导致白血病。3)皮肤长期接触可使皮肤干燥、皲裂,敏感者容易出现皮疹、湿疹、毛囊炎及脱脂性皮炎。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资料来源:绍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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