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合同未把牢!罚款5000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如果对方提出违法的“过分”要求,服务机构该如何处理?
近期,我市卫健执法人员对甲公司进行了职业卫生检查,该公司有电焊、工业探伤等岗位,存在电焊烟尘、X射线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查中,甲公司也提供了由乙机构出具的定期检测报告,报告中对电焊烟尘、X射线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但仅对电焊等岗位工作场所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未对存在X射线的工业探伤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执法人员翻看了乙机构的资质证书,明确其资质中包含第二类:核技术应用。乙机构具有资质,且已识别到X射线,却又不检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深入调查后得知,乙机构与甲公司签订检测合同时,仅仅根据甲公司告知:“工业探伤工作场所已经进行过检测,不用进合同了!”就未经进一步核实,同意甲公司要求,签订了未包含工业探伤工作场所的检测合同。
最终也未对工业探伤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该定期检测合同的签订违反了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七条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执法人员先对乙机构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甲公司也进行了另案查处。
面对用人单位的“过分”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底应该如何选择?是听之任之,还是敢于说不,相信大家有了清醒的认识。
要明确以下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 对服务范围提出限制。如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出不进行放射工作场所检测,除此之外,还可能会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指定的少数车间进行检测评价等。
2. 对服务时间提出要求。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非正常工况下进行采样,如要求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或未正常生产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
资料来源:杭州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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