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4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市长(政府)信箱转办单》:有公众投诉某公司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接到办理单后,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五十五条,属于轻微情形,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该案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五十五条,属于轻微情形,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在该案履行结案后,卫生监督员应督促其及时提交整改材料并及时整改,确保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以案促改。
在执法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销毁证据等,监督员要及时从多角度拍照固定证据,并及时打印请当事人签字确认。现场制作询问笔录,确保证据充足。法律适用正确,处罚裁量得当。
为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卫生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明确规章制度。监管部门应通过申报系统、双随机等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进行检查。主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培训,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法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供稿: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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