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卫生健康执法典型案例 | 忽视、轻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这家公司受到严惩
案件介绍
情景再现
卫监君: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现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你公司限期整改。
A公司管理人员:好的,我们尽快按要求整改。哎,公司人员流动性太大了,有些工人干不了几天就自行离开了,一忙起来就没管做离岗体检这事儿了!
劳动者:你好,我是A公司的工人,我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医生给下的结论是疑似职业病,但公司不配合完成相关手续,导致我现在无法参加职业病诊断,请你们帮帮我!
卫监君:请放心,护卫健康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卫监君:你公司有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对体检结果置之不理,请解释原因!
A公司管理人员:现在工人太难找了,要找到合适的熟练工更是难上加难,我们以为只是得个慢性病就松懈了。
2021年6月22日,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其后收到该公司劳动者陈某的求助请求,于8月3日再次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
在经过多次调查取证后,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刘某、陈某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2.未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张某、陈某到指定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3.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陈某从事其所禁忌的粉尘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六)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石柱县卫生健康委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结案。案件特点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将其调离其所禁忌的作业岗位,对疑似职业病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对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出现异常结果时应当对作业场所进行技术改造来降低危害,同时加强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本案有以下特点: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柔性执法,以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意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为第一要务,同时兼顾企业发展利益,本着罚教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推动了地方产业健康发展。
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本案依法举行了公开听证,并邀请部分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公开听证的全过程,充分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听证结束后,石柱县卫生健康委召开会议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集体讨论,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的3项违法行为均与职业健康检查密切相关,警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来源:重庆卫生健康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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