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放射卫生安全,一条必须要守好的底线!
以案释法
切勿触碰“红线”
案例
1、案情简介
放射诊疗设备是医疗机构常用的设备之一,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是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避免电离辐射危害的重要手段。2020年5月12日,综合执法一支队卫生监督员对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中心一台普通医用X射线诊断机未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和场所防护检测,卫生监督员就该中心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进行检测情况展开调查取证。
2、调查处理
5月12日,现场检查发现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放射影像机房内有一台普通医用X射线诊断机,该中心无法提供此设备近一年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和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卫生监督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拍照相片两张。
5月15日,卫生监督员就该中心未按规定对放射设备进行设备性能和场所防护检测一案对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做了询问笔录,经询问确定,该中心由于主管放射诊疗工作员工变动且工作交接不当,导致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进行检测。
该中心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中心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法律适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4、案例警示
放射诊疗技术在医疗机构的应用非常广泛,老百姓在医院诊疗过程中经常会经历“拍片”检查,“拍片”过程中产生电离辐射,过量辐射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辐射危害,放射诊疗设备的定期检测是保障就诊患者和医护人员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以确保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正常、各项指标保持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医疗机构作为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单位违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案例中该中心因为管理人员变动而忽视了放射卫生的日常管理,导致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这是对诊患者和医护人员身体健康的严重不负责任,同时也说明了部分医疗机构负责人存在对放射卫生的不重视和不了解,我们将持续对放射诊疗机构进行覆盖式监督检查,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权益。
来源:健康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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