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直接影响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如今职业病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用人单位重要工作。下面分享一个案例:
7月5日,常熟市人民政府东南街道办事处作出东综罚卫字﹝2022﹞第2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江苏禾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职业病网小编提醒:
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早发现与职业危害接触有关的健康损害、职业禁忌证或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根据不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做好合理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同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相关管理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守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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