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5万元!古镇一灯饰配件厂职业病防治工作不落实!
2022年8月1日,古镇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向镇内一家灯饰配件加工厂送达了一份罚款金额为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是古镇机构改革后开出的首张关于职业卫生的罚单。
该工厂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七十一条第(四)项,同时参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最终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是企业对员工做好职业卫生保障的基石,若不检测、不体检,身处有害环境而不自知,职业病将会接踵而至。
以下普法宣传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编辑:谷穗
编审:知音
来源:灯都古镇
稿件整理:古镇灯饰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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