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职业健康的重要性?
案例一
2022年,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在对辖区内某口腔门诊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为患者拍摄牙片的工作人员刘某未能出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经调查发现,该口腔门诊部忽视职业卫生管理,只对工作人员刘某进行了简单的仪器操作培训就安排其为患者拍摄牙片。卫生监督员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该单位“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1年05月11日,卫生执法人员到位于昌平区某产业园内一大型重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作业场所中存在噪声、电焊烟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单位于2019年09月25日至10月29日对该单位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检查结果显示有135名劳动者需要复查。2020年12月13日对该单位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检查结果显示有63名劳动者需要复查。至监督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安排2019年和2020年共计198名劳动者进行复查。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0〕5号),该单位所属行业编码应为c351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属危害严重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自由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码第c3639100b040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提供的资料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处理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重要提示
职业健康检查非常必要,绝不能由健康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
案例来自北京大兴卫生监督、北京昌平卫生监督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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