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禁忌和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体检。
违法事实
8月23日,常熟市新庄镇人民政府作出辛综罚卫字【2022】第2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苏州市鑫渭阀门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李俊、卫梓杭、杨朋朋、崔兴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处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哪些人需要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一是新招工进厂拟准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二是从无害岗位准备调整到有害岗位工作的劳动者
三是从甲种有害作业岗位调整到乙种有害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四是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高温作业、高处作业、潜水作业、电工作业和驾驶作业等)的劳动者。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职业病防治工作任重道远,职业病网小编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一是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二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护职责,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有效的健康监护,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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