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重视劳动者职业健康 必将被罚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乎着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如皋某铸造公司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漏洞百出”,忽视劳动者职业健康。2022年5月26日,如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铸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6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铸造公司如期缴纳罚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存在侥幸心理要不得
如皋某铸造公司是一家经营了二十几年的老企业,存在着生产工艺老旧、劳动者年龄偏大的现状。该企业在2020年曾有劳动者被诊断出职业病,如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也曾对该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者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仍然抱有侥幸心理,以为查过、罚过就没事了,这就大错特错了。
今年,如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近三年来被行政处罚过、存在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单位,进行突击“回头看”。3月11日,在对该公司实地检查时发现有一无名车间内有劳动者正在作业,该公司陪同人员现场表示该车间为新建车间,执法人员现场随机向2名劳动者了解情况,发现其中1名劳动者为新入职人员,尚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另一名劳动者经体检发现存在噪声职业禁忌,但其所在的岗位仍存在噪声职业病危害。带着这些现场发现的问题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及职业健康检查表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资料。
卫健部门罚与教并重
执法人员在结合现场检查情况,仔细核对、查阅该公司提供的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资料,查实该公司存在新建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造型工岗位矽尘(50-80)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安排劳动者进行复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安排有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4月25日,如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约谈,梳理该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该单位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过罚相当法与情同在
本案调查终结后,如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时,在接受检查后,对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加以落实,因此认为该单位主观上有悔过表现,行动上也进行了落实,同时也考虑到在目前的疫情形势下,企业发展艰难,因此在充分告知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的权力的前提下,对该单位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6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既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做到违法必究,又体现了执法的温情,法与情相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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