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职卫案例】25.5万元罚款,再次警示用人单位务必要做好职业健康体检
案例简介
2020年5月30日,温岭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用人单位涉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该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 与张某某等多名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合同时未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情况。
2.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张某某等多名劳动者在下料车间、针车车间及成型车间从事下料、针车、刷胶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3. 未向张某某等多名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 未对该公司下料车间、针车车间及成型车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5. 成型车间存在噪声、甲苯、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且未在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2020年8月23日,温岭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用人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编的话: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之一,是实现劳动者健康权利的重要保障,是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前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减少劳动者健康损害和企业经济损失,减少社会负担。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安排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的劳动者)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的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还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该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要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要按照体检机构要求安排复查;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要按照体检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
同时,用人单位就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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