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执法大练兵|2022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违法典型案例(辐射类)
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始终保持“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两个零容忍制度,创新执法协作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能,坚决打击辐射领域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城市辐射环境安全。
案例一01某宠物诊疗有限公司无环评手续和辐射安全许可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案(关键词:无环评手续和辐射安全许可)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接区农业执法大队线索移交:某宠物诊疗有限公司内的x光、ct均无环保证件。区环境执法支队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动物诊疗业务,有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和日立ct设备各1台(套),均属于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中ⅲ类射线装置,于2021年11月起投入使用无三腔(腹腔、胸腔和颅腔)手术设施。前期,区农业执法大队在对该公司进行核查时,已告知应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并在设备使用前向其备案,但该公司经营中仍未依法办理射线装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也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某宠物诊疗有限公司无环评及辐射安全许可使用x射线摄影和ct设备
处理情况
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且不适用《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四条“首次被发现”的条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备案,并处罚款4430元同时该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手续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7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1335.68元。该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x射线装置),2022年3月9日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完成了整改。
案件解析
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与农业执法大队建有高效的联动机制,两家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该案件中,区农业执法大队在前期核查基础上,将线索分别通过电话和信访件转办的形式向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进行移交,支队根据线索积极进行查处和办理,提高了执法办案效能、提升了群众信访满意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 年版)》虽然对无三腔手术设施的动物医院建设项目豁免了环评手续,但动物医院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仍需办理辐射类环评手续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宠物医院在立项经营时,应根据经营范围和内容,参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各类环保手续,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案例二02某口腔门诊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关键词:无辐射安全许可证)
基本案情
2022年,静安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区卫生健康委开展两证核对,对照本区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单位,梳理出疑似无证单位名单,并将无证单位纳入年度安全隐患排查名单开展专项执法工作。7月12日,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但未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经核实,该单位已取得卫生部门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自2022年6月28日起使用1台牙科x射线机和1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使用期间未产生放射诊疗项目收入,没有违法所得。
某口腔门诊部无证使用牙科x射线机和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处理情况
该单位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静安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目前,该单位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某口腔门诊部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案件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使用放射诊疗设备(如ct、dr、牙片机等)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前,必须向生态环境及卫生健康部门分别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但许多医疗机构以为办理了《放射诊疗许可证》便可使用设备开展相关诊疗活动。为此,静安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卫生健康委双方协商,建立联合告知机制,依托区卫生健康委办事窗口,在向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企业发证时,随证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告知书,告知相关企业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履行的义务,防止出现企业由于不知情而产生的违法情形。目前通过此项行动,已排查无证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5家。
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办事窗口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告知书
案例三03某无损检测公司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案(关键词: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0日,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无损检测公司室外(野外)γ移动探伤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启运前辐射监测报告的运输日期和检测日期均为6月21日,晚于实际作业日期(6月20日),无法证实作业当日的监测情况,且报告中存放探伤装置的金属箱体外表面辐射测量值(0.35μsv/h)与现场要求工作人员使用同型号辐射仪进行的复测值(10.37μsv/h)明显不符。根据法律规定,奉贤大队依法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市环境执法总队查处。
某无损检测公司提供的辐射监测报告及现场复测情况
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案件解析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如果托运人有相应的辐射监测能力,托运人可以自行对拟托运的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如果托运人不具备相应的辐射监测能力,则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实施监测,并由辐射监测机构出具辐射监测报告。如果相关监测单位没有对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就出具了虚假辐射监测报告或者对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了监测,但出具的监测报告与实际监测结果不符,均构成违法,应当依法承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编者语:
放射、辐射危害,看不见、摸不着,会不知不觉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健康伤害。拟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执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要求,在管理日常工作中,严格履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监护,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供稿:市环境执法总队,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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