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 未建立赵平、严海峰、杨春等200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被处罚单位:某纺织染(苏州)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建立赵平、严海峰、杨春等200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85000.00元
编者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第十九条也做了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有关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总结及评价报告、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禁忌患者的报告及处置、用人单位落实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的情况等等。
由此可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仅仅是档案中的一小部分,而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为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并妥善保管好本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案例来源:苏州卫健委。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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