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定的职业危害被相关执法部门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实施处罚的这家铸造企业在接受相关部门执法检查中,未能提供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及资质证明,涉嫌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职业卫生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经过调查核实和合法取证,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依法做出如上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违法企业已接受行政执法警告,按期足额缴纳1.2万元行政处罚罚款,按照限期责改要求进行问题整改。
编者语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规定,该企业在执业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培训,存在职业危害风险。
该企业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工作中,未能提供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及资质证明,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能力,方能从源头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来源:周宁县安监局,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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