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第47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铁二局第六工程处受到行政处罚适用于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引起所有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
基本案情
从成都人民政府网站获悉,2022年4月25日,成都人民政府网更新一条行政处罚数据,该数据为一起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违规行为,处罚对象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当事企业给予了警告并实施行政处罚10000元的决定。
法律依据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4.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来源:成都人民政府网站,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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