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栾川县某矿山公司违反了以上条款,应受到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劳动者有强烈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值得全国劳动者学习。
案例详情
2021年3月,农民工王某、李某二人到栾川县卫健委卫生计生监督所,称其二人“在栾川县某矿山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组织一线工人进行职业卫生健康体检,二人身感不适后,该企业不履行责任未积极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
接到诉求后,县卫生计生监督所相关工作人员对王某和李某的申请职业病诊断流程进行了解答,并在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职业卫生现场监督检查。经查,该企业未组织接触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职工开展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未对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的规定,该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属于违法行为。
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召集相关的法制审核、执法人员对此案件进行了合议,经合议一致同意依法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企业立即组织在岗职工到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为每一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积极配合王某、李某两名农民工开展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
该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时间内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卫生监督员又先后多次约谈该企业负责人,督促涉事企业积极配合王某、李某完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后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鉴定王某和李某为尘肺职业病一期。收到诊断结果后,监督员又督促企业积极配合完成工伤鉴定、赔偿工作,2021年11月,违法企业足额缴纳罚款,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卫生监督员对该企业进行“回头看”,相关违法行为均已整改完毕,自此本案结案。
本案中,涉事企业未组织职工开展上岗、在岗、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是发生职业病的主要原因之一。从遵守法规来说,用人单位不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违反法定义务,会被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从保护用人单位利益来说,岗前检查可以发现职业禁忌症或者疑似职业病,用人单位可以避免发生职业病人后所承担的治疗、康复及其生活保障等赔偿责任;从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来说,岗前检查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者疑似职业病,可以避免从事相关工种而导致职业病的发生。正因为涉事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造成两名农民工患上尘肺病。
来源:栾川卫生监督,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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